刑法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详善恶之源,翦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圣王仰视法星, 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是以宣慈惠 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 明刑以为助。上有道,刑之而无刑;上无道,杀之而不胜也。《记》曰:“教之以 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而始乎劝善, 终乎禁暴,以此字人,必兼刑罚。至于时逢交泰,政称忠厚,美化与车轨攸同,至 仁与嘉祥间出,岁布平典,年垂简宪。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旷乎如大路,行 之者不惑。
刑者甲兵焉,鈇钺焉,刀锯钻凿,鞭扑榎楚,陈乎原野而肆诸市朝,其所由来, 亦已久矣。若夫龙官之岁,凤纪之前,结绳而不违,不令而人畏。五帝画象,殊其 衣服,三王肉刑,刻其肤体。若重华之眚灾肆赦,文命之刑罚三千,而都君恤刑, 尚奉唐尧之德,高密泣罪,犹怀虞舜之心。殷因以降,去德滋远。若纣能遵成汤, 不造砲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周王立三刺以不滥,弘 三宥以开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间,刑厝不用。薰风潜暢,颂声遐举,越裳重译, 万里来归。若乃鲁接燕、齐,荆邻郑、晋,时之所尚,资乎辩舌,国之所恃,不在 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诮,既铸刑辟,叔向贻书,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 列国之政,岂周之膏润者欤!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区夏,于时投戈弃甲,仰恩祈惠, 乃落严霜于政教,挥流电于邦国,弃灰偶语,生愁怨于前,毒网凝科,害肌肤于后。 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飘于路衢,将闾有一剑之哀,茅焦请列星之数。汉高祖初以三 章之约,以慰秦人,孝文躬亲玄默,遂疏天网。孝宣枢机周密,法理详备,选于定 国为廷尉,黄霸以为廷平。每以季秋之后,诸所请谳,帝常幸宣室,斋而决事,明 察平恕,号为宽简。光武中兴,不移其旧,是以二汉群后,罕闻残酷。魏武造易釱 之科,明皇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蜀三分,哀矜折狱,亦所未暇。晋氏平吴, 九州宁一,乃命贾充,大明刑宪。内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协万邦,实曰轻平,称为 简易。是以宋、齐方驾,轥其余轨。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宪拟于秋荼,设 网逾于朝胫,恣兴夷翦,取快情灵。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 所谓匹夫私仇,非关国典。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心之所诣,则 善恶之本原也。彪、约所制,无刑法篇,臧、萧之书,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遗事, 以至隋氏,附于篇云。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 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 者,听之。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 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 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元年 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 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恆钧。前王之律,后王之令,因 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禄者,宜悉除之。求文指归,可适变者, 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若丙丁二事注释不同,则二 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某等如干人同议, 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 可无二门侮法之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 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 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 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 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 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 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 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 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 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 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 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 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 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 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 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 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 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 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 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 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 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 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 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 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 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 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女子怀 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 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 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 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 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法 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 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 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 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其年十 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 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 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诚 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 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 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 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其无 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 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亲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 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 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 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 报曰:“顷年已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细,义同简丝,切 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 便也。”竟弗之从。是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武帝年老,厌于万机,又专 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人于桥下,将欲为逆。事 觉,有司请诛之。帝但泣而让曰:“我人才十倍于尔,处此恆怀战惧。尔何为者? 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顷之,还复本职。由是王侯骄横 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 之打稽。武帝深知其弊,而难于诛讨。十一年十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 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 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而侯景逆乱。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 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适陈 矣。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 虞道盛,设画象而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属 乱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册改科令,群僚博议, 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 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制《律》 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 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 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 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其 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 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 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 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 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 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 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 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 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易 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后 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性猜忍疾忌, 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 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宣于是 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 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 之。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 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时刑政尚新, 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W,任情喜怒。为大 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 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 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 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 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 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 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 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籓,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典, 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容进退, 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 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 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 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 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 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 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 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 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 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 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 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 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 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 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 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 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 加宫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 颂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 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 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 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 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 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 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 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 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 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 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权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 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 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 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 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 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 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 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 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 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 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 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 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 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 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 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 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 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 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 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 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 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 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 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 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 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 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 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 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 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 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 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 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 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 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 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 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 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 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 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 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 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 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口没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 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 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 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能纠告 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 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之, 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 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 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 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 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 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 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 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 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 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 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 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监师,于元正 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 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 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 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 又庶仆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 氈,罪状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 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 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 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 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称皆小旧二倍, 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 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 事,家口籍没。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 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 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 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 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 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 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 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 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 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 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 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 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作品简介:《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汉朝东汉时期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其中《汉书》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补写而成,《汉书》天文志由班固弟子马续补写而成。《汉书》是继《史记》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下至新朝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32年的史事。《汉书》开创了“包举一代”的断代史体例。《汉书》包括“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列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全书共八十万字。《汉书》记载的时代与《史记》有交叉,汉武帝中期以前的汉朝西汉历史,两书都有记述。这一部分,《汉书》的这一部分,多用《史记》旧文,但由于作者思想的差异和材料取舍标准不尽相同,移用时也有增删改动。在叙事上,《汉书》的特点是注重史事的系统、完备,凡事力求有始有终,记述明白。这为我们了解、研究西汉历史,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至今,凡是研究西汉历史,无不以《汉书》作为基本史料。在体裁方面。《汉书》与《史记》同为纪传体史书。不同的是,《史记》起于传说“五帝”,止于汉武帝时代,是一部通史;而《汉书》却是专一记述西汉一朝史事的断代史。这种纪传体的断代史体裁,是班固的创造。以后历代的“正史”都采用了这种体裁。这是班固对于我国史学的重大贡献。《汉书》把《史记》的“本纪”改称“纪”,“列传”改称“传”,“书”改称“志”,取消了“世家”,汉代勋臣世家一律编入“传”。这些变化,被后来的一些史书沿袭下来。《汉书》比较完整地引用诏书、奏议,成为《汉书》的重要特点。此外,边疆诸少数民族传的内容也相当丰富。《汉书》多用古字古义,文字艰深难懂,以至于班固同时代的人,竟必须为《汉书》作音义的注解方可读懂。据《隋书·经籍志》记载,自东汉至南北朝期间,为《汉书》作注的大约就有近20家,而其中以注释音义居多。关于《汉书》的注本,唐朝以前诸家所注都已失传。清朝的王先谦仿经疏体例注释旧史的代表作《汉书补注》,该书旁采诸家之说,经多年穷究,使疑难不解之处得以通晓,因而至今仍受国内外史学界推崇。这些注释,对于《汉书》中的字音、字义和史实等均有详细考证,为我们阅读《汉书》提供了便利,成为今天使用《汉书》的重要工具。《汉书》在中国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也很突出。它写社会各阶层人物都以“实录”精神,平实中见生动,堪称后世传记文学的典范,例如《霍光传》、《苏武传》、《外戚传》、《朱买臣传》等。除此之外,《汉书》亦记载少数民族历史。《汉书》继承《史记》为少数民族专门立传的优良传统,运用新史料将《史记·大宛传》扩充为《西域传》,叙述了西域几十个地区和邻国的历史以补充,增补了大量汉武帝以后的史实,这些记载,均是研究亚洲有关各国历史的珍贵资料。……
作品简介:《后汉书》,“二十四史”之一,是一部记载汉朝东汉时期历史的纪传体断代史,由中国南朝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编撰。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后汉书》中分十纪、八十列传和八志(取自司马彪《续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东汉的汉光武帝建武元年(25年),下至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220年),共195年的史事。《后汉书》大部分沿袭《史记》、《汉书》的现成体例,但在成书过程中,范晔根据汉朝东汉时期一代历史的具体特点,则又有所创新,有所变动。《后汉书》结构严谨,编排有序。如八十列传,大体是按照时代的先后进行排列的。最初的三卷为两汉之际的风云人物,其后的九卷是光武时代的宗室王侯和重要将领。《后汉书》的进步性还体现在勇于暴露黑暗政治,同情和歌颂正义的行为方面,一方面揭露鱼肉人民的权贵,另一方面又表彰那些刚强正直、不畏强暴的中下层人士。例如,在《王充王符仲长统传》中,范晔详细地收录了八篇抨击时政的论文。《后汉书》自有其特点。从体例上看,与《史记》和《汉书》相比,有一些改进。在本纪方面,它不同于《汉书》的一帝一纪,而是援引《史记·秦始皇本纪》附二世胡亥和秦王子婴的先例,在《和帝纪》(和帝刘肇)后附殇帝(殇帝刘隆),《顺帝纪》(顺帝刘保)后附冲、质二帝。这既节省了篇幅,又不遗漏史实,一举而两得。在皇后方面,改变了《史记》与《汉书》将皇后列入《外戚传》(吕后除外)的写法,为皇后写了本纪。这样改动,符合东汉六个皇后临朝称制的史实。在列传方面,《后汉书》除了因袭《史记》、《汉书》的列传外,还新增了党锢、宦者、文苑、独行、方术、逸民和列女七种列传。……
作品简介:《三国志》,二十四史之一,是由晋朝西晋时期史学家陈寿所著,记载中国三国时期的纪传体史书,是二十四史中评价最高的“前四史”之一。三国志最早以《魏书》《蜀书》《吴书》三书单独流传。为了避免曹魏的《魏书》与南北朝时期北魏的《魏书》相互混淆,北宋王朝在咸平六年(1003年)将三书合为一书,最终成书。因此《三国志》是三国分立时期结束后文化重新整合的产物。此书完整地记叙了自汉末至晋初近百年间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全貌。《三国志》也是二十四史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因为其过于简略,没有记载王侯、百官世系的“表”,也没有记载经济、地理、职官、礼乐、律历等的“志”,不符合《史记》和《汉书》所确立下来的一般正史的规范。《三国志》全书共六十五卷,《魏书》三十卷,《蜀书》十五卷,《吴书》二十卷。《三国志》名:为志其实无志。魏志有本纪,列传,蜀,吴二志只有列传,陈寿是晋朝朝臣,晋承魏而得天下,所以《三国志》尊魏为正统。《三国志》为曹操、曹丕、曹叡分别写了武帝纪 、文帝纪、明帝纪;而《蜀书》则记刘备为先主传、刘禅为后主传;孙权称吴主传,记孙亮、孙休、孙皓为三嗣主传,均只有传,没有纪。从篇幅来看,《魏书》约占全书的二分之一,《吴书》约占三分之一,《蜀书》约占将近六分之一,这可能与史料的多少有关。在陈寿撰《三国志》以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魏、吴的史作,如王沈的《魏书》、鱼豢的《魏略》、韦昭的《吴书》等,可供陈寿参考取材。但蜀汉不设有史官,仅有陈寿在蜀为官收集,这造成了蜀汉史料的缺乏。《三国志》取材精审,作者对史实经过认真的考订、慎重的选择。这虽使《三国志》拥有文辞简约的特点,但也造成关键人物记载史料不足的缺点。《三国志》主要善于叙事,文笔也简洁,剪裁得当,当时就受到赞许。与陈寿同时的夏侯湛写作《魏书》,看到《三国志》也倍加赞赏,认为没有另写新史的必要,竟毁弃了自己本来的著作。后人更是推崇备至,认为在记载三国历史的史书中,独有陈寿的《三国志》可以同《史记》、《汉书》等相媲美。因此,其他各家的三国史相继泯灭无闻,只有《三国志》还一直流传到现今。陈寿所著的《三国志》,与前三史一样,也是私人修史。他死后,尚书郎范頵上表说:“陈寿作《三国志》,辞多劝诫,朋乎得失,有益风化,虽文艳不若相如,而质直过之,愿垂采录。”由此可见,《三国志》书成之后,就受到了当时人们的好评和称赞。陈寿叙事简略,三书很少重复,记事翔实。在材料的取舍上也十分严慎,为历代史学家所重视。史学界把《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视为纪传体史学名著。《三国志》对汉魏关系有所隐讳,但措词微而不诬,并于别处透露出来一些真实情况。如建安元年(196年)汉献帝迁都许昌,本是曹操企图挟天子以令诸侯的不臣之举。陈寿在这里不用明文写曹操的政治企图,这是隐讳。但写迁都而不称天子,却写“董昭等劝太祖都许”,提到了这样的细节,迁都许昌曹操并不是完全没有参与,这就是微词了。《三国志》行文简明。它常用简洁的笔墨,写出传神的人物。《先主传》记曹操与刘备论英雄,当曹操说出“今天下英雄,唯使君与操耳。本初之徒不足数也”之时,“先主方食,失匕箸”的记载使刘备韬晦的心情,跃然纸上。《周瑜鲁肃吕蒙传》记载的曹操听到刘备占据了荆州之时,“方作书,落笔于地”的情态,生动地烘托出刘备在曹操心目中和当时局势中的地位。书中写名士的风雅、谋士的方略、武将的威猛,大多着墨不多,却栩栩如生,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为后世所称赞,也为我们如今对历史的研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史料。习凿齿《汉晋春秋》以蜀汉为正统,与陈寿的《三国志》以曹魏为正统形成对比……
作品简介:《晋书》是中国的《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房玄龄等人合著,作者共二十一人。该书记载的历史上起于东汉末年司马懿早年,下至东晋恭帝元熙二年(420年)刘裕废晋帝自立,以宋代晋。《晋书》同时还以“载记”形式,记述了十六国政权的状况。原有叙例、目录各一卷,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记三十卷,共一百三十二卷。《二十四史》中的《晋书》是唐朝时期编写,晚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齐书》、《宋书》等,但唐朝之前已经存在几部不同版本的晋书了。唐修《晋书》,一百三十卷,包括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纪三十卷,后来叙例、目录失传,原有一百三十二卷。《晋书》作者共二十一人。监修三人: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天文、律历、五行等三志的作者:李淳风。《晋书》采用世家之体而取载记之名,用高于列传的规格完整记述了各族政权在中原割据兴灭的始末,给各割据政权以适当的历史地位,较好解决了中原皇朝与各族政权并载一史的难题,这一作法大得历代史家赞赏。载记中对十六国政权只称“僭伪”,不辨华夷,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大一统思想,这更是我们今天阅读《晋书》时要特别注意的。晋代史事错综复杂,比两汉史都要难写一些,《晋书》用四种体裁相互配合,较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它的类目比较齐全,反映的社会典章制度内容比较全面。《食货志》和《刑法志》叙事包罗东汉,可补《后汉书》之不足。《地理志》对研究魏晋之际行政区划变更,州县制的变迁,都很有作用。《晋书》十志,多出于学有所长的专家之手,内容比较精当。《天文志》、《律历志》、《五行志》为著名科学家李淳风所修,一直为世所称,其中《天文》、《律历》二志尤为精审。《天文志》记载了汉魏以来天文学的三大流派;盖天说、宣夜说和浑天说,并对浑天说作了肯定;《晋书》·一百三十卷(内府刊本):唐房乔等奉敕撰。刘知几《史通·外篇》谓贞观中诏,前后《晋史》十八家,未能尽善,敕史官更加纂撰。自是,言《晋史》者皆弃其旧本,竞从新撰。……
作品简介:《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一部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南朝梁沈约撰,含本纪十卷、志三十卷、列传六十卷,共一百卷。今本个别列传有残缺,有纪、传、志而无表,成书草率,叙事又多忌讳,但保存史料较多。少数列传是后人用唐高峻《小史》、《南史》所补。八志原排在列传之后,后人移于本纪、列传之间,并把律历志中律与历两部分分割开。《宋书》收录当时的诏令奏议、书札、文章等各种文献较多,保存了原始史料,有利于后代的研究。《宋书》篇幅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很注意为豪门士族立传。宋是继东晋以后在南方建立的封建王朝。大明六年(公元462年),徐爰领著作郎,他参照前人旧稿,编成“国史”,上自东晋义熙元年(公元405年)刘裕实际掌权开始,下讫大明时止。《隋书·经籍志》著录徐爰宋书六十五卷,可见他的书曾和沈约宋书并行,现在《太平御览》等类书中,还保存了徐爰宋书的残篇零段。但徐爰不久为宋朝所斥退,宋朝“国史”的修撰也就停了下来。《宋书》列传名录有姓名者,凡二百三十余人。宋书在长期流传过程中,有不少散失,到北宋时,竟有漏脱数页或全卷的。据北宋末年人晃说之所说;“沈约宋书一百卷,嘉祐末诏馆阁校讐,始列学官。尚多残脱骈舛,或杂以李延寿南史。”(高山集卷十二读宋书)据前人的考订和我们整理过程中所考查到的,宋书卷四少帝纪有阙页,为后人所补。卷四十六除到彦之传阙而未补外,其余都是后人用南史等书补足。卷六十二张敷传和卷五十九张畅传,补阙者没有通检全书,把南史张邵传后的张敷、张畅附传也一起钞录进去。这样就出现了宋书有两篇张敷传和两篇张畅传的情况。卷七十六朱脩之宗悫王玄谟传,原卷也有阙失,由后人采南史等书补入。这些记载虽然是极不充分,而且还是经过严重歪曲的,但终究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当时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线索。此外,宋书的谢灵运传及传末的史论,谈到了魏晋以来文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沈约自己关于诗歌声律的主张,是研究六朝文学批评史的重要资料。夷蛮传对于南朝前期我国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友好交往,也作了适当的叙述。在宋书八志中,有些志是比较可取的,如《宋书·律历志》收了杨伟的景初历全文,以及何承天的元嘉历、祖冲之的大明历全文,这几种历法都是能够反映当时自然科学水平的著作。《宋书·乐志》保存了许多汉魏乐府诗篇。州郡志对南方地区自三国以来的地理沿革,以及东晋以来的侨置州郡分布情况,讲得比较详细。而且在每个州郡名下,都记载着户口数。这些户口数固然不尽准确可信,但多少使人得知当时南方人口分布的一个大概轮廓。……
作品简介:《南齐书》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南朝皇族梁萧子显所撰的历史书,全书六十卷,现存五十九卷。书中记述了南朝萧齐王朝自齐高帝建元元年(公元479年)至齐和帝中兴二年(公元502年),共二十三年史事,是现存关于南齐最早的纪传体断代史。萧子显还著有后汉书一百卷、贵俭传三十卷、文集二十卷,都没有流传下来。《南齐书》同《宋书》一样,都宣扬神秘的思想、佛法的深远,又都过分讲究华丽的辞藻,这是它们的缺点,也是那个时代留下的印记。《南齐书》文字比较简洁,文笔流畅,叙事完备。列传的撰写,继承了班固《汉书》的类叙法,又借鉴沈约《宋书》的代叙法,能于一传中列述较多人物,避免人各一传不胜其繁的弊病。又书中各志及类传,除少数外,大都写有序文,借以概括全篇内容,提示写作主旨。从《后汉纪》、《宋书》到《南齐书》对佛教宣传的不断升格,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佛教势力从魏晋到南朝不断发展,并取得国教地位的历史过程。佛教势力的扩展,真切反映了统治者自身的腐朽和没落。与《宋书》一样,《南齐书》中也存在着大量歪曲史实之处。萧子显是南齐宗室,他在为其祖父写的《高帝本纪》和为父亲萧嶷写的《豫章文献王传》中,都极力进行褒美虚夸,文中不惜使用上万字的篇幅,极尽铺陈夸张之能事,百般夸饰其功绩,而对篡权夺位之类丑行,则千方百计曲笔讳饰,淹没其迹。对于其他人物,书中也经常按当时的利害得失,决定对其的取舍与夺。史德的亏缺影响了《南齐书》的撰著质量。《南齐书》的论赞在形式上模仿范晔的《后汉书》,在思想见识上,则相差甚远。当然萧子显作为一个史学家,对于历史和现实问题,还是有一些独到看法的,这在《南齐书》的论赞中有所反映。他对东昏侯萧宝卷推行暴政、恣意杀戮和奢侈淫欲,导致南齐政权灭亡的历史教训,在《东昏侯本纪》的论赞中做了很好的总结:“史臣曰:‘……东昏侯亡德横流,道归拯乱,躬当剪戮,实启太平。……’赞曰:‘东昏慢道,匹癸方辛。乃隳典则,乃弃彝伦,玩习兵火,终用焚身。’”对于帝王之子从小养尊处优、脱离社会,造成孤陋寡闻、无德无能的严重后果,他也有很清楚的认识,并在书中作了较好的分析,这些对于统治阶层应是有所教益的。……
作品简介:《梁书》是二十四史之一,是唐初姚察、姚思廉撰纪传体史书。包含本纪六卷、列传五十卷,无表、无志。它主要记述了南朝萧齐末年的政治和萧梁皇朝(502—557年)五十余年的史事。其中有二十六卷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这些卷是出于姚察之手,这几乎占了《梁书》的半数。姚思廉撰《梁书》,除了继承他父亲的遗稿以外,还参考、吸取了梁、陈、隋历朝史家编撰梁史的成果。该书特点之一为引用文以外的部份不以当时流行的骈体文,而以散文书写。《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梁书》在思想上值得称道之处不多,但它在对历史变化的看法上,阐发了一些可取的观点。姚氏父子都是历经数朝的史学家,梁、陈以至隋、唐之际历史的盛衰兴替、风云变化,促使他们进行认真的思考。书中阐述出的人事对于历史变化起着重要作用的观点,当是他们思考的结果。书中对于政权兴起的解释,虽然使用了一些天意、历数等陈腐的词汇,但把落脚点还是放在了人事与人谋上。《梁书》中的《处士传》,全不同于《后汉书》的《逸民传》,传中所记除了有名的道士,就是奉持佛法的居士。这一方面反映了正宗史学的时代特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姚氏父子的思想情趣。《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在这方面,姚察的见解比姚思廉更凝重、更具有历史的纵深感。如卷三十五后论,是通过齐、梁两朝在对待“前代宗枝”上的不同态度的比较,说明这是一个关系到全局的问题。《梁书》还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海南诸国”的情况,这是它超出以前史书的地方。《梁书》类传中还新增《止足传》,这可能是受到许亨、许善心父子所撰《梁书·止足传》的启发而设立的。《梁书》对当时的门阀制度、崇尚佛教等社会特点,也有突出的记载。《梁书》在记事记人方面,常常有一些时间差误、前后矛盾的地方。如《江苹传》称何敬容掌选,序用多非其人,而《何敬容传》则称其“铨序明审,号为称职”。这些互相抵牾的记载,使人莫衷一是,无所适从。《梁书》在笔法上也存在着曲笔增美讳恶的弊病。对于篡代之际大动干戈的血淋淋事实,书中很少如实反映。对于一些权贵歪曲史实大加吹捧的地方也相当多,与《南史》相比较,《梁书》的这个缺点显得更突出一些。……
作品简介:《陈书》是二十四史之一,唐代姚思廉所著,是南朝陈的纪传体断代史著作,记载自陈武帝陈霸先即位至陈后主陈叔宝亡国前后三十三年间的史实。共三十六卷,其中本纪六卷,列传三十卷,无表志。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陈朝封建政权只存在了三十三年,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没有特别的建树,或许与此有关。《陈书》内容比不上《梁书》那样充实,本纪和列传都过于简略。《陈书》的史料来源除陈朝的国史和姚氏父子所编旧稿外,还有陈《永定起居注》八卷,《天嘉起居注》二十三卷,《天康光大起居注》十卷,《太建起居注》五十六卷,《至德起居注》四卷等历史材料和他人撰写的史书。从《陈书》中,我们只见到有两卷本纪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姚察在陈史撰述方面遗留给姚思廉的旧稿比梁史少得多。姚思廉撰《陈书》,主要是参考了陈朝史官陆琼、顾野王、傅縡等人有关陈史的撰述。《陈书》在内容上和文字上都赶不上《梁书》,这一方面反映了姚氏父子在史学功力上的差距;另一方面也多少反映出陈朝时期各方面状况的江河日下。北宋人说:陈朝的特点就是苟且偷安,它没有什么“风化之美”“制治之法”可以为后世效仿的。这话说得大致是不错的。但是,《陈书》所记载的历史内容,有些还是有意义的。唐朝的魏徵、宋朝的曾巩、清朝的赵翼都认为;《陈书》在记述陈朝“其始之所以兴”“其终之所以亡”方面,尤其是在揭示陈武帝的“度量恢廓,知人善任”和陈后主的“躭荒为长夜之饮,嬖宠同艳妻之孽”方面,还是有它的历史价值的。要注意到魏徵为《梁书》《陈书》所撰写的总论。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时,房玄龄和魏徵为总监修,而诸史总论都出于魏徵之手。《梁书》总论在卷六《帝纪》之末;《陈书》总论也在卷六《帝纪》之末,此外在卷七《皇后传》之末,他对陈后主、张贵妃等人腐朽生活还作了史实上的补充,间或也有议论。阅读魏徵写的总论,可以作为从宏观方面把握和分析梁、陈二代历史的参考。……
作品简介:《魏书》是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题材,是北朝北齐人魏收所著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书,《魏书》中记载了公元4世纪末至6世纪中叶北魏王朝的历史。《魏书》共124卷,其中本纪12卷,列传92卷,志20卷。因有些本纪、列传和志篇幅过长,又分为上、下,或上、中、下3卷,实共131卷。《魏书》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也是它的重要性之所在,即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正史”中第一部专记少数民族政权史事的著作。自《史记》、《汉书》开始,历代“正史”中都有少数民族历史记载的专篇。十六国时,出现了许多记述各个割据政权史事的专书,可惜大部分都失传了。研读《魏书》,对于认识我国历史是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这一客观事实,必定会有很大的收获。《魏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作者在反映时代特点方面的自觉性。除了它的列传具有比《宋书》更突出的家传色彩以外,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志。《魏书》的志,新增《官氏志》、《释老志》两篇。此志乃魏书首创,首次有史书记载佛道两教的流传及变革,尤其对于记载佛教发展十分详实,可看作是一部中国佛教简史。魏书首辟专篇记录宗教,是其在历史上的功劳。历史上有不少人批评《魏书》,仅刘知几《史通》一书,批评魏收及其《魏书》的地方,就有数十处之多。但历史上也是有人肯定它的。唐初,许多史家认为《魏书》“已为详备”;李延寿更是称赞它“追踪班、马,婉而有则,繁而不芜,持论序言,钩沉致远”。隋唐时期,重撰魏史者甚多,但千载而下,诸家尽亡,《魏书》独存,说明它是经得起历史的选择的。……
作品简介:《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唐朝史学家李百药撰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该作品共50卷,纪8卷,列传42卷。作品记载上起北魏分裂前十年左右,接续北魏分裂、东魏立国、北齐取代东魏,下迄北齐亡国,前后五十余年史实,而以记载北齐历史为主。《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李百药撰。它虽以记载北朝北齐的历史为主,但实际上记述了从高欢起兵到北齐灭亡前后约八十年的历史,集中反映了东魏、北齐王朝的盛衰兴亡。到南宋时,五十卷的《北齐书》仅剩一卷帝纪、十六卷列传是李百药的原文;其余各卷,都是后人根据唐代史家李延寿所撰《北史》抄补修成的。《北齐书》成书时原名《齐书》,为区别于南朝梁萧子显所撰的《齐书》,始改称为《北齐书》,而称后者为《南齐书》。《北齐书》共有五十卷,其中本纪八卷和列传四十二卷。《北齐书》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经历了三个朝代(北齐、隋、唐)、共六十多年时间。《北齐书》成书前李百药先后于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和三年(公元629年)两次奉诏继续完成父撰《齐书》遗稿,并参考了隋朝史家王劭所撰编年体《齐志》。……
作品简介:《周书》,中国历代正史之一,记载了周书四卷为天像地之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由唐朝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成书于贞观十年。共50卷,本纪8卷、列传42卷。《周书》,唐代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令狐德棻与岑文本、崔仁师负责撰北周史,成书于贞观十年(636年)。《周书》共五十卷,本纪八卷、列传四十二卷,而史论多出于岑文本之手。贞观十年与《北齐书》《梁书》《陈书》《隋书》同时进呈皇家。本书记载了北朝宇文氏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文笔简洁爽劲,清代史家赵翼说它“叙事繁简得宜,文笔亦极简劲”。《周书》不只是记述西魏及北周皇朝的史事,内容兼顾了同时代的东魏、北齐、梁与陈等四朝的重大史事,对于帝位更迭、重大动乱,皆详加载明,反映了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及纷繁的历史事件。……
作品简介:《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唐代魏征主编的纪传体史书。全书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纪五卷,列传五十卷,志三十卷。《隋书》由多人共同编撰,分为两阶段成书,从草创到全部修完共历时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陈、北齐、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议。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编修,但数年过后,仍未成书。贞观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征「总知其务」,并主编此书。《隋书》的作者都是饱学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隋书》是现存最早的隋史专著,也是《二十五史》中修史水平较高的史籍之一。《隋书》志包括梁陈齐周隋五朝制度,分段叙述。《隋书》弘扬秉笔直书的优良史学传统,品评人物较少阿附隐讳。主编魏征刚正不阿,他主持编写的纪传,较少曲笔,不为尊者讳。《隋书》保存了大量政治、经济以及科技文化资料。其中十志记载梁、陈、北齐、北周和隋五朝的典章制度,有些部分甚至追溯到汉魏。关于《隋书》的作者,一直搞得很乱,《旧唐书》记载“魏徽等撰”。而刘知几《史通》则说颜师古、孔颖达等和于志宁、李淳风诸人共同撰成。还有题为长孙无忌撰述的。这是因为参加《隋书》撰述的人很多,几乎集中了当时大部分有名之士;开始以魏徵为其主编,后来魏徵死了,又由长孙无忌续为主编,完成未完成的部分。《隋书》保存了南北朝以来大量的典章制度为后人研究隋代以及前几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礼仪、音乐、律历、天文、五行、食货、刑法、百官、地理、经籍等十志。叙述了自汉至隋凡六百年中国书籍之存亡、学术之演变,是对中国古代书籍和学术史的第二次总结,也是对中国学术文化史的一大贡献。《隋书·经籍志》还有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中国以后的四部图书分类奠定了基础。为后世遵用达一千余年。《隋书》十志虽成于众手,但作者都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因此它的内容丰富、充实。在正史书志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隋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书贯串了以史为鉴的思想。主编魏徵在给唐太宗上书时曾经说过,“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臣愿当今之动静。以隋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惟其想到以史为鉴,所以对隋是如何灭亡的,对隋君臣上下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可谓有淋漓尽致的描写和入木三分的揭露。比如对隋炀帝大兴土木、三游江都,都有翔实的叙写。又因为魏徵等编书者有意写出人民对隋王朝的反抗情绪,因此在《隋书》中也较多地叙述了隋末农民起义的史实,这在《炀帝纪》两卷中记载最为具体。据统计,在纪传部分的五十五卷中有二十多卷,以及在《食货志》、《五行志》里,记载了有关农民起义的情况。……
作品简介:《南史》,唐朝李延寿撰,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共八十卷,含本纪十卷,列传七十卷,上起宋武帝刘裕永初元年(420年),下迄陈后主陈叔宝祯明三年(589年)。记载南朝宋、齐、梁、陈四国一百七十年史事。《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南史》没有采取编年体,而是把南朝各史的纪传汇合起来,删繁就简,以便阅读。列传中不同朝代的父子祖孙,以家族为单位合为一卷,对于了解门阀制度盛行的南北朝社会,有一定的方便。《南史》中也有沈约《宋书》、萧子显《南齐书》等书中所未载的材料。虽然记载细微琐事较多,而且杂以神怪迷信,但也不乏有意义的史料。《宋书》未立文学传,《南史》以因袭为主,因而文学传不包括宋而从南齐丘灵鞠开始。这说明李延寿撰写《南史》《北史》的体制是汇集正史的纪传,因而拘泥于原书,没有达到李大师横则沟通南北,纵则贯串几代,综合成为新著的意图。《新唐书》李延寿传的评语说,“其书颇有条理,删落酿辞,过本书远甚”,是不恰当的。《南史》文字简明,事增文省,在史学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不足处在于作者突出门阀士族地位,过多采用家传形式。例如将不同朝代的一族一姓人物不分年代,集中于一篇中叙述,实际成为大族族谱。……
作品简介:《北史》二十四史之一。是汇合并删节记载北朝历史的《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而编成的纪传体史书。魏本纪五卷、齐本纪三卷、周本纪二卷、隋本纪二卷、列传八十八卷,共一百卷。记述从北魏登国元年(386(丙戌年))到隋义宁二年(618)的历史。《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北史》主要在魏、齐、周、隋四书基础上删订改编而成,但也参考了当时所见各种杂史,增补了不少材料。总的来看,《北史》虽有内容偶呈芜杂之弊,但毕竟体例完整、材料充实、文字简练,在后代颇受重视,以致魏、齐、周三书唐以后皆残缺不完,后人又多取《北史》加以补足。作为研究北朝历史的资料,《北史》与魏、齐、周、隋四书有互相补充的作用,不可偏废。《南史》《北史》的作者李延寿撰写这两部书,本是为了“追终先志”,继承父亲李大师未竟的事业。《南史》《北史》主要取材于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八书。李延寿撰写“二史”的方法是对“八书”进行“抄录”和“连缀”,并“鸠聚遗逸,以广异闻”,“除其冗长,捃其菁华”。这是一个改写、补充和删节的过程,并非一般的抄录可比。不过,李大师原来是打算“编年以备南北”,而李延寿却以纪传体撰成《南史》《北史》,这是后者在“追终先志”过程中的一个变化,无碍于他们共同的目的和旨趣。了解了上面这些基本情况,对于怎样读《南史》《北史》的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在二十五史中,《史记》是完全意义上的通史,而《南史》是通宋、齐、梁、陈四个皇朝的历史,《北史》是通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六个皇朝的历史,它们分别把南朝和北朝(包括隋朝)看作一个大的历史阶段,故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通史。李延寿说,他撰《南史》《北史》,是“以拟司马迁《史记》”,当然不只是指采用纪传体而言,也包含了“通”的思想和要求。正因为如此,唐代史学评论家刘知几在讲到《南史》《北史》时,把它们都归于“《史记》之流”。这说明前人就很重视《南史》《北史》在“通”的方面的特点。《南史》《北史》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以至于糟粕。如在歌颂帝王将相方面,在诬蔑人民起义方面,在宣扬祥瑞灾异、神怪荒诞之说方面,散布了许多封建主义思想和唯心主义历史观点。不仅“二史”如此,“八书”也如此,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尽相同罢了。这是我们在阅读“八书”、“二史”时不能不注意的。……
作品简介:《旧唐书》属于史类文学作品,成书于后晋开运二年(945年),共200卷,包括《本纪》20卷、《志》30卷、《列传》150卷。作品原名《唐书》,宋祁、欧阳修等所编著《新唐书》问世后,才改称《旧唐书》。《旧唐书》的修撰离唐朝灭亡时间不远,资料来源比较丰富。署名后晋刘昫等撰,实为后晋赵莹主持编修。被列为“二十四史”之一。《旧唐书》仅流传了一百年左右,就遭到了厄运。从宋仁宗庆历年间起,北宋朝廷认为《旧唐书》芜杂不精,另命宋祁和欧阳修编撰唐书。这部唐书在1060年(宋仁宗嘉祐五年)写成,开始“布书于天下”,从此,署名刘昫所编的唐书遂不再流传。直至明朝嘉靖十七年(1538年),浙江余姚人闻人诠在苏州征借到当地人士所藏《旧唐书》,请苏州府学训导沈桐在苏州府学里对书稿作校对并开版印刷(工作到一半时,闻人诠离开苏州,但此事在多方支持下继续进行),经历了四百七十八年坎坷命运的刘昫唐书,才又得到重新刊行。后人为区别这两种唐书,把后晋刘昫所著称为《旧唐书》,而将宋祁等后修的唐书命名为《新唐书》。 在北宋编撰的《新唐书》问世以后,《唐书》始有新旧之分。《新唐书》通行,该书受到冷遇。南宋初年刻印之后久无印本。明代中叶,有人在吴中张、王两家分别获得宋版《唐书》的列传和纪志。因为《新唐书》的作者宋祁、欧阳修,都是文坛大家,后人一般也都沿袭他们的看法,对《旧唐书》贬责颇多。的确,它本身有不少缺点。但平心而论,应当说《旧唐书》在如实保存史料方面,有着它巨大的功劳。这一点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尽管《旧唐书》存在着缺陷,但其同时也具有了不可抹杀的价值。它保存了丰富的史料,记事比较详细,便于读者了解历史事件的过程和具体情况,因而受到重视。比如对唐顺宗朝王叔文集团当政时期的政治改革措施记载比较具体。唐穆宗以后的本纪,虽然内容芜杂,但也记载了不少有价值的史料,如在《懿宗本纪》、《僖宗本纪》里较详细地记载了宠勋起义、黄巢起义的情况。昭宗、哀帝本纪则较详细地记载了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情况。因为《旧唐书》记事详细明确,所以司马光着《资治通鉴》的《唐纪》部分,大抵采用《旧唐书》。《旧唐书》还保存了不少很有价值的文章。如《吕才传》、《卢藏用传》分别登载了两人反迷信的重要文章;《贾耽传》登载了他进奏所编地理图志的表奏。这些都是中国思想史和地理学史的重要文献。《旧唐书》记述唐代少数民族以及外国的情况,超过以前各史,保存了唐代民族政策与对外关系的史料。《新唐书》修成后,《旧唐书》就不再传世。直到明朝嘉靖年间,闻人诠多方搜求,重新刊刻,才又流行于世。到清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时,才正式把新旧唐书并列于正史。在《旧唐书》完成一个世纪后的北宋仁宗年间,又修了一部唐史,就是《新唐书》。……
作品简介:《新唐书》是北宋时期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的一部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属“二十四史”之一。全书共有225卷,其中包括本纪10卷,志50卷,表15卷,列传150卷。《新唐书》前后修史历经17年,于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完成。《新唐书》在体例上第一次写出了《兵志》《选举志》,系统论述唐代府兵等军事制度和科举制度。这是我国正史体裁史书的一大开创,为以后《宋史》等所沿袭。由于《新唐书》历宋、元、明至清初一直占有正统地位,一般人只读《新唐书》而不读《旧唐书》,所以《新唐书》宋以来的版本远多于《旧唐书》。《新唐书》比起《旧唐书》来,确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因为宋代大体上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为了总结唐代的典章制度供宋王朝参考,《新唐书》对〈志〉特别重视,新增了《旧唐书》所没有的《仪卫志》、《选举志》和《兵志》。其中《兵志》是《新唐书》的首创。《选举志》与《兵志》系统地整理了唐朝科举制度和兵制的演变资料。……
作品简介:《旧五代史》,“二十四史”之一。成书于北宋,原名是《五代史》,也称《梁唐晋汉周书》。是由宋太祖诏令编纂的官修史书。薛居正监修,卢多逊、扈蒙、张澹、刘兼、李穆、李九龄等同修。书中可参考的史料相当齐备,五代各朝均有实录。从公元907年朱温代唐称帝到公元960年北宋王朝建立,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五代王朝,中原以外存在过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后蜀、南平、北汉等十个小国,周边地区还有契丹、吐蕃、渤海、党项、南诏、于阗、东丹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习惯上称之为“五代十国”。《旧五代史》记载的就是这段历史。《旧五代史》五代各自为书。共一百五十卷,纪六十一,志十二传七十七。按五代断代为书,梁书、唐书、晋书、汉书、周书各十余卷至五十卷不等。各代的《书》是断代史,《志》则是五代典章制度的通史,《杂传》则记述包括十国在内的各割据政权的情况。这种编写体例使全书以中原王朝的兴亡为主线,以十国的兴亡和周边民族的起伏为副线,叙述条理清晰,较好地展现了这段历史的面貌。对于南方和北汉十国以及周围少数民族政权如契丹、吐蕃等,则以《世袭列传》、《僭伪列传》、《外国列传》来概括。因此这部书虽名为五代史,实为当时整个五代十国时期各民族的一部断代史。《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论说:“其时秉笔之臣,尚多逮事五代,见闻较近,纪、传皆首尾完具,可以征信。”因此,宋初《旧五代史》编成后,受到文人和史家的重视。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以及后来胡三省撰《通鉴注》”,皆从中取材甚多;北宋文坛名家沈括、洪迈等人的著作也多加援引。又因为此书修于北宋太祖开宝六年,此时南方诸国尚存,许多编者对南方史事更为熟悉,因而更多地编进了有关十国的第一手资料。直到明清之际,史家吴任臣撰《十国春秋》时,还有记载说他曾向当时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借过《旧五代史》,这足证在《旧五代史》里包含着许多南方十国的可贵的资料。《旧五代史》也有不少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成书太快,因而来不及对史料加以慎重的鉴别,有的照抄五代时期的实录,以至把当时人明显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歪曲史实和溢美人物的不实之辞录入书中。如对后唐的权臣张全义,传中就大肆赞美他的治洛(阳)的功勋,而讳言其大量丑行。而这些丑闻在后来宋人王禹偁写的《五代史阙文》中揭露甚多。正由于这样,赵翼的《廿二史札记》对《旧五代史》指责很多,专门写了“薛史书法回护处”和“薛史失检处”两个专题,举了好些例证说明薛史的不实。但是从史料角度说,“薛史”为后人保存了大量原始资料,这毕竟是它的功劳。尤其经过长期南北分裂混乱,许多五代时期的“实录”和其它第一手材料大部散佚,因而这部近乎“实录”压缩本的史书,价值就更高了。……
作品简介:《新五代史》是宋欧阳修撰纪传体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原名《五代史记》,后世为区别于薛居正等官修的五代史,称为新五代史。全书共七十四卷,本纪十二卷、列传四十五卷、考三卷、世家及年谱十一卷、四夷附录三卷。记载了自后梁开平元年(907年)至后周显德七年(960年)共五十三年的历史。《新五代史》撰写时,增加了《旧五代史》所未能见到的史料,如《五代会要》、《五代史补》等,因此内容更加翔实。但《新五代史》对旧“志”部分大加繁削,则不足为训,故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新五代史》是唐宋以后唯一的一部私修正史,在中国史学史尤其是唐宋以后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欧阳修文采更是引人入胜,可由于提倡“春秋笔法”,近人褒贬不一。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在欧阳修去世一个月后,下诏命他的家人奏上。然后藏进国家图书馆。到金章宗时候,这本新的五代史才逐渐代替了《旧五代史》。一般史书的“志”,《新五代史》称作“考”,仅有《司天考》、《职方考》,分别相当于《旧五代史》的《天文志》、《郡县志》。作者认为五代是个名分纲常颠倒的乱世,其典章制度一无可取,所以将《旧五代史》的“志”删除。这也是为了体现以“礼”修史的原则。就整体而论,《新五代史》的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这是欧阳修在删繁就简时,将不少具体资料也一同削去所造成的。至于他对旧“志”部分的大事砍削,人为造成史料空白,更是不足为训。但《新五代史》后出,采用了实录以外的笔记、小说等多种材料,在删削的同时也新增了一些史料。欧阳修是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古文运动的领袖,其文学成就为世所公认。欧阳修杰出的文学才能在《新五代史》中有很好的体现。《新五代史》在二十四史中文笔可谓出类拔萃,全书显出平易通畅、简洁有力的风格和笔削润饰功力的深厚,可与《史记》相媲美,其中的《伶官传序》、《宦者传论》亦为后代所传诵,做到了文史的有机结合。……
作品简介:《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宋史》最早为至正刊本,次为成化朱英重刊本。《宋史》中《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四百九十六卷,是中国二十四史中最庞大的一部史书。《宋史》卷帙浩繁,共两千多人的列传,比《旧唐书》列传多出一倍,《周三臣传》将韩通、李筠、李重进同列,横跨五代至宋初,弥补过去新旧五代史之不足。根据宋朝的情况,《宋史》还有《奸臣》四卷、《叛臣》三卷,为蔡京、黄潜善、秦桧、张邦昌、刘豫等所作的传记;另有《道学》四卷,为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朱熹等道学人物所作的传记。……
作品简介:《辽史》为元脱脱等人所撰之纪传体史书,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元至正三年(1343年)四月开始修撰,翌年三月成书。脱脱为都总裁,铁木儿塔识、贺惟一、张起岩、欧阳玄、揭傒斯、吕思诚为总裁官,廉惠山海牙等为修史官。元修《辽史》共116卷,包括本纪30卷,志32卷,表8卷,列传45卷,以及国语解1卷。记载上自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下至辽天祚帝耶律延禧的辽朝历史(907年~1125年),兼及耶律大石所建立之西辽历史(1124年~1218年)。元代《辽史》的编写是从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开始的。直至元顺帝至正三年三月(1343年),在右丞相脱脱、平章也先帖木儿、铁睦尔达世、右丞太平、参议长仙、郎中孛里不花、员外郎老老等人的奏请下,诏修辽、金、宋三史,在君臣同心、而且由脱脱裁定三史各为正统、从而彻底解决正统、义例问题的前提下,《辽史》才最后纂修成功。当时以脱脱为辽、金、宋三史都总裁官。《辽史》的缺陷虽多,但毕竟还是现存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了辽朝历史事实的著作,其珍贵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辽史》保存了许多由耶律俨的《辽实录》和陈大任的《辽史》二书所记载的许多材料,因而其史料价值还是比较高的。由于耶律俨《辽实录》和陈大任《辽史》都已失传,元修辽史成了现存的一部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辽的官修史书。它提供了一些研究当时阶级斗争、生产斗争、民族关系等问题的材料。后人对《辽史》的增补、校注,有清朝厉鹗著的《辽史拾遗》二十四卷,搜集各类书籍三百余种,对《辽史》加以补充校订,很有参考价值。此外还有清朝杨复去著的《辽史拾遗补》五卷,对《辽史》进一步作了补充。在《辽史》出现后的约300年间,此书及辽朝史没有引起史家的多大重视。有明一代,仅有杨循吉撰《辽小史》1卷。到了清代,情况有所变化,陆续有关于《辽史》补正、考订之类撰述问世。……
作品简介:《金史》是二十四史之一,记载了金朝的始末。撰成于元代,全书一百三十五卷,其中本纪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传七十三卷,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的兴衰始末的重要史籍。《金史》是元修三史之一,最早议修于元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直到元顺帝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才决定“各与正统”,《辽》、《金》、《宋》三史分别撰修。翌年(1344年)十一月,《金史》告成,前后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元朝脱脱等主持编修的《金史》,历代对《金史》的评价很高,是由于原有的底本比较好,及金朝注重史书的编纂工作。认为它不仅超过了《宋史》、《辽史》,也比《元史》高出一筹。在编纂体例和内容方面,便有许多超越前史的独特之处。如《金史》不但记载了金建国以后120年的历史,而且为了专门叙述金太祖先世的生平事迹,回顾了女真族建国前的历史,从而保存了女真族早期历史的珍贵材料,备受今人重视;在史料剪裁及记述方面,处理也比较得体。对重要历史事件、人物一般记载比较详细,从而反映出其历史全貌,避免了像《宋史》那样详略失当、比例失调的现象。记述历史事实也比较客观审慎,因而,真实性是比较可靠的。特别是本书的表和志,使用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金朝的典章制度比较系统、全面地记载下来。如《礼志》、《乐志》、《舆服志》、《食货志》、《选举志》、《百官志》等。《金史》以“实录”为依据,史料翔实可信。如在记述金与辽的往来和征战中,对金统治者所用的诈谋诡计等,都能如实地叙述;对金朝统治阶级的残暴、荒淫、互相倾轧,也能比较充分地揭露。当然,《金史》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的重要人物没有列传,甚至无记载。如金初建策阿骨打称帝的渤海人杨朴,是阿骨打身边重要的谋臣,金建国之初,“诸事革创,朝仪制度,皆出其手”,这样重要的人物为什么在《金史》中只字未提呢?大约不会是疏漏,而是不愿把阿骨打称帝这件开创金朝基业的事,说成是渤海人的主意。……
作品简介:《元史》,中国“二十四史”之一,记载元朝中国历史事件的一部史书。采用纪传体断代史,成书于1370年。宋濂(1310-1381)、王袆(1321-1373)遵照皇帝朱元璋的诏令,主持编修。《元史》全书210卷,包括本纪47卷、志58卷、表8卷、列传97卷。《元史》中的本纪,以记载忽必烈事迹的《世祖本纪》最为详尽,有十四卷之多,占本纪篇幅的三分之一;其次是《顺帝本纪》,有十卷之多。《元史》的志书,对元朝的典章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述,保存了大批珍贵的史料。其中以《天文》、《历志》、《地理》、《河渠》四志的史料最为珍贵。《元史》的列传有类传十四种,大多沿袭以往的史书,只有《释老》一传是《元史》的创新。《释老》是记载宗教方面的列传,从中可以了解宗教在元朝所居的地位和发展情况。类传中以《儒学》、《列女》、《孝友》、《忠义》四种所记的人物最多,说明宋以来封建的思想统治在逐步加强。《元史》列传还有个特点是,所叙述的事,都有详细的年、月、日记载,这就更增加了参考价值。《元史》的体例整齐,文字浅显,叙事明白易懂,还保留了当时的不少方言土语,这同朱元璋提倡浅显通俗的文字是分不开的。宋濂修《元史》时,遵照朱元璋的意图,强调“文词勿致于艰深,事迹务令于明白”,因此《元史》称得上是一部较好的正史。《元史》的史料来源一是实录,二是《经世大典》,三是文集碑传,四是采访。……
作品简介:《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历史。清朝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设立明史馆,纂修《明史》,因国家初创,诸事丛杂,未能全面开展。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纂修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纂修时间之久、用力之勤、记述之完善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说:“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作品简介:《史记》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太初四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为二十四史之一,最初称为《太史公书》或《太史公记》、《太史记》。太初元年(前104年),司马迁开始了《太史公书》即后来被称为《史记》的史书创作。该著作前后经历了14年,才得以完成。“史记”本是古代史书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成为“太史公书”的专称。《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其中最后一篇为自序)、十表(大事年表)、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史记》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比《淮南子》多三十九万五千余字,比《吕氏春秋》多二十八万八千余字。《史记》规模巨大,体系完备,而且对此后的纪传体史书影响很深,历朝正史皆采用这种体裁撰写。《史记》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与《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并称“史学双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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