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二十一 纵囚论 内容: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 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 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 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 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 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 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 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 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 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 然此必无之事也。 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 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 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 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 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译文】 ①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贞观六年)。 唐太宗是我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他在位年间,国势强大,社会较安定,史称“贞观之治”。 ②大辟:死刑。 辟,法。 刑法。 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 ③意:估计。 ④贼:用作动词,窃,私下行动,引申为窥测。 ⑤三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和周武王。 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赏析】 这是一篇史评,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 文章开门见山,警拔有力。 从“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说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调,标出全文的主旨。 接着从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以君子与小人相比较,反复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 议论纵横,深刻入髓。 “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而不是什么“施恩德”“知信义”,揭露得可谓明快酣畅。 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为“天下之常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 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文章据史立论,层层辨析,论证充分,结论高远,警醒人心也。 据史书记载,唐太宗曾于632年(贞观六年)下令把等待执行的死囚三百余人放回家中,令与家人团聚,并约定返回狱中的日期。 其后三百余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 在欧阳修以前,一般的都把这件事传为“美谈”,认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义”。 作者独能力排众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这种敢于创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贵的。 《纵囚论》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结构严密。 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部分。 在提出问题时,作者肯定地指出,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这就为下文的展开定下了基调。 在分析问题时,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为了沽名钓誉。 文章从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上下交相贼”的闹剧。 同时,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 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笔法,确实犀利无比。 在解决问题时,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不管从事何种工作,“必本子人情”。 全文浑然一体,无懈可击。 《纵囚论》的反问句较多,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 所有这些,都值得认真揣摩。 发布时间:2025-03-31 17:21:42 来源:古籍文学网 链接:https://www.gujitop.com/book/5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