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秋官司寇·士师/朝士 内容: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祀五帝,则沃尸及五盥,洎镬水。 凡刉珥,则奉犬牲。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 大丧,亦如之。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岁终,则令正要会。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其丧,亦如之。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命,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其丧,亦如之。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 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其丧亦如之。 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以时修其县法。 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论罪刑于邦国。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 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 野亦如之。 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 客出入则道之。 有治则赞之。 凡邦之大事聚従庶,则读其誓禁。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左嘉石,平罢民焉。 右肺石,达穷民焉。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 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 犯令者,刑罚之。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发布时间:2025-03-31 14:48:21 来源:古籍文学网 链接:https://www.gujitop.com/book/3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