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专任法以罔其民。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并进,刑政紊矣。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今摭其实,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又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仁宗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颁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以闻。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编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枢密使韩琦言,内外吏兵奉禄无著令,乃命类次为《禄令》。三司以驿料名数,著为《驿令》。琦又言:自庆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牴牾。请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议更定,择其可恒采者赏之。元丰中,始成书二十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尝谓: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
元祐初,中丞刘挚言:元丰编修敕令,旧载敕者多移之令,盖违敕法重,违令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广,增多条目,离析旧制,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宜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孙觉亦言烦细难以检用。乃诏挚等刊定。哲宗亲政,不专用元祐近例,稍复熙宁、元丰之制。自是用法以后冲前,改更纷然,而刑制紊矣。
崇宁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寻下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祐条例悉毁之。
徽宗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蔡京当国,欲快己私,请降御笔,出于法令之外,前后牴牾,宜令具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
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类出人吏省记。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祐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犹得以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记,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颁之。时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尝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张柄言,亦诏删削。十年,右仆射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有所畏忌,不敢删削,至与成法并立。吏部尚书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乃诏削去之。
至乾道时,臣僚言: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诏大理寺官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长贰参详。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颁之。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隐例以坏法,贿赂既行,乃为具例。
淳熙初,诏除刑部许用乾道刑名断例,司勋许用获盗推赏例,并乾道经置条例事指挥,其余并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书,尚多牴牾。诏户部尚书蔡洸详定之,凡删改九百余条,号《淳熙敕令格式》。帝复以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偏阅,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颁之。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理宗宝庆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或旧法元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润。其间修改者百四十条,创入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后,遵而行之,无所更定矣。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前后时有增损,不可胜纪云。
五季衰乱,禁罔烦密。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务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时者著之。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
唐建中令:窃盗赃满三匹者死。武宗时,窃盗赃满千钱者死。宣宗立,乃罢之。汉乾祐以来,用法益峻,民盗一钱抵极法。周初,深惩其失,复遵建中之制。帝犹以其太重,尝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既而诏曰: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岛,自是人知奉法矣。
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岁以为常。帝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凡御史、大理官属,尤严选择。尝谓侍御史知杂冯炳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卿也。赐金紫以勉之。八年,广州言:前诏窃盗赃至死者奏裁,岭南遐远,覆奏稽滞,请不俟报。帝览奏,恻然曰:海隅习俗,贪犷穿窬,固其常也。因诏: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至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十贯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复制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后又定令:决狱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逾四十日则奏裁。事须证逮致稽缓者,所在以其事闻。然州县禁系,往往犹以根穷为名,追扰辄至破家。因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言,令外县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数白州。州狱别置历,长吏检察,三五日一引问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阅其禁多者,命官即往决遣,冤滞则降黜州之官吏。会两浙运司亦言:部内州系囚满狱,长吏辄隐落,妄言狱空,盖惧朝廷诘其淹滞。乃诏: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
先是,诸州流罪人皆锢送阙下,所在或寅缘细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张齐贤又请:凡罪人至京,择清强官虑问。若显负沈屈,致罢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属俟旨,其干系者免锢送。乃诏: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帝阅诸州所奏狱状,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者,咸准禁数,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驳奏之。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它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帝骇曰: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明敏、刑狱无滞者,亦以名上。始令诸州十日一虑囚。帝尝谓宰相曰:御史台,阁门之前,四方纲准之地。颇闻台中鞫狱,御史多不躬亲,垂帘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无冤滥,岂可得也?乃诏御史决狱必躬亲,毋得专任胥吏。又尝谕宰臣曰:每阅大理奏案,节目小未备,移文按覆,动涉数千里外,禁系淹久,甚可怜也。卿等详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区分,勿须再鞫。始令诸州笞、杖罪不须证逮者,长吏即决之,勿复付所司。群臣受诏鞫狱,狱既具,骑置来上,有司断已,复骑置下之州。凡上疑狱,详覆之而无疑状,官吏并同违制之坐。其应奏疑案,亦骑置以闻。
二年,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它如旧制。八月,复分遣使臣按巡诸道。帝曰: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十月,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帝曰: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因谓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况能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见各帝纪。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礼》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处罪人,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明刑谨法之意。帝览疏甚悦,降诏褒答,然不能从也。
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令诸州讯囚,不须众官共视,申长吏得判乃讯囚。刑部张佖言:官吏枉断死罪者,请稍峻条章,以责其明慎。始定制:应断狱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检法仍赎铜十斤,长吏则停任。寻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遣鞫狱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陛辞日,帝必临遣谕之曰:无滋蔓,无留滞。咸赐以装钱。还,必召问所推事状,著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须刑部详覆。又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详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宜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详覆。得当,则送寺共奏,否即疏驳以闻。
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帝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诏御史台鞫徒以上罪,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往虑问。寻又诏: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帝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亦遣台使乘传按鞫,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
至道二年,帝闻诸州所断大辟,情可疑者,惧为有司所驳,不敢上其狱。乃诏死事有可疑者,具狱申转运司,择部内详练格律者令决之,须奏者乃奏。
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尝谓宰相曰:执法之吏,不可轻授。有不称职者,当责举主,以惩其滥。审刑院举详议官,就刑部试断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详明者。审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状,亲览之,翌日,乃候进止,裁处轻重,必当其罪。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寘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遴柬庶官,朕无日不念也。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今军民事务,虽有转运使,且地远无由周知。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书、枢密院择官。又曰:河北、陕西,地控边要,尤必得人,须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亲选太常博士陈纲、李及,自余拟名以闻,咸引对于长春殿遣之。内出御前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代还,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擿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证左明白,望论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从之。御史台尝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缺)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为惨毒也。入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盗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凶恶。诏: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盖真宗仁恕,而惨酷之刑,祖宗亦未尝用。
初,殿中侍御史赵湘尝建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此古之善政,当举行之。且十二月为承天节,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决断如故。况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几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于无穷。况愚民之抵罪未断,两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顺于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谷丰实,水旱不作矣。帝览奏,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
天禧四年,乃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在仁宗时,四方无事,户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实,毋枉滥淹滞。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
狱疑者谳,所从来久矣。汉尝诏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所以广听察、防缪滥也。时奏谳之法废。初,真宗尝览囚簿,见天下断死罪八百人,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而有司终虑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肃奏曰:唐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贞观四年,断死罪三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留以害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谓: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诸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
天圣四年,遂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请谳者多得减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狱,乃不以闻。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诏从其说。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
初,真宗时,以京师刑狱多滞冤,置纠察司,而御史台狱亦移报之。八年,御史论以为非体,遂诏勿报。祖宗时,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论,下法官议,谓当如旧。帝意欲宽之,诏死者上请。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数,而详覆官才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驳正死罪五人以上,岁满改官。法直官与详覆官分详天下旬奏,狱有重辟,狱官毋预燕游迎送。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减十日。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书姓名,议刑有失,则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言:断狱有期日,而炎暍之时,系囚淹久,请自四月至六月减期日之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后犹以断狱淹滞,又诏月上断狱数,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参考。
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隶二千里外牢城。能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反重于强盗,请减之。遂诏至十千始刺为兵,而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余视旧益宽矣。
庆历五年,诏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
承平日久,天下生齿益蕃,犯法者多,岁断大辟甚众,而有司未尝上其数。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余。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为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凡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神宗谓非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于是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余缗。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致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则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后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余万缗,皆取诸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按问,亦全给。吕嘉问尝请行货者宜止以不应为坐之,刑部始减其罪。及哲宗初,尝罢重禄法,而绍圣复仍旧。
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复立《妻孥编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请,诏改依旧敕。
先是,曾布建言:盗情有重轻,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至于伤人,情状亦殊。以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间矣,而均谓之伤。朝廷虽许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从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砦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则轻重不失其当矣。及布为相,始从其议,诏有司改法。未几,侍御史陈次升言: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诏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及虽伤人而情轻者奏裁。法行之后,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旧法。布罢相,翰林学士徐勣复言其不便,乃诏如旧法,前诏勿行。
先是,诸路经略、钤辖,不得便宜斩配百姓。赵抃尝知成都,乃言当独许成都四路。王安石执不可,而中书、枢密院同立法许之。其后,谢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诛释,多不当。于是中书复删定敕文,惟军士犯罪及边防机速,许特断。及抃移成都,又请立法,御史刘孝孙亦为之请依旧便宜从事,安石寝其奏。
武臣犯赃,经赦叙复后,更立年考升迁。帝曰:若此,何以戒贪吏?故命改法。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定议上之,大概仿文臣叙法而少增损尔。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奉。
元丰二年,成都府、利路钤辖言:往时川峡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估赃,两铁钱得比铜钱之一。近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参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
五年,诏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中丞苏辙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武臣、军士归枢密,而断例轻重,悉不相知。元丰更定官制,断狱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书省,然后上中书省取旨。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焉。今复分隶枢密,必有罪同断异,失元丰本意,请并归三省。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取旨,则事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六年,乃诏:文武官有犯同按干边防军政者,刑部定断,仍三省、枢密院同取旨。
刑部论: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
政和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方许枷讯。迩来有司废法,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吾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之意。又诏: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又曰:其情理重害,别被处分。若罪至徒、流,方许制勘,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考。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后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从去官法。
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
作品简介:《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汉朝东汉时期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其中《汉书》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补写而成,《汉书》天文志由班固弟子马续补写而成。《汉书》是继《史记》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下至新朝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32年的史事。《汉书》开创了“包举一代”的断代史体例。《汉书》包括“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列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全书共八十万字。《汉书》记载的时代与《史记》有交叉,汉武帝中期以前的汉朝西汉历史,两书都有记述。这一部分,《汉书》的这一部分,多用《史记》旧文,但由于作者思想的差异和材料取舍标准不尽相同,移用时也有增删改动。在叙事上,《汉书》的特点是注重史事的系统、完备,凡事力求有始有终,记述明白。这为我们了解、研究西汉历史,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至今,凡是研究西汉历史,无不以《汉书》作为基本史料。在体裁方面。《汉书》与《史记》同为纪传体史书。不同的是,《史记》起于传说“五帝”,止于汉武帝时代,是一部通史;而《汉书》却是专一记述西汉一朝史事的断代史。这种纪传体的断代史体裁,是班固的创造。以后历代的“正史”都采用了这种体裁。这是班固对于我国史学的重大贡献。《汉书》把《史记》的“本纪”改称“纪”,“列传”改称“传”,“书”改称“志”,取消了“世家”,汉代勋臣世家一律编入“传”。这些变化,被后来的一些史书沿袭下来。《汉书》比较完整地引用诏书、奏议,成为《汉书》的重要特点。此外,边疆诸少数民族传的内容也相当丰富。《汉书》多用古字古义,文字艰深难懂,以至于班固同时代的人,竟必须为《汉书》作音义的注解方可读懂。据《隋书·经籍志》记载,自东汉至南北朝期间,为《汉书》作注的大约就有近20家,而其中以注释音义居多。关于《汉书》的注本,唐朝以前诸家所注都已失传。清朝的王先谦仿经疏体例注释旧史的代表作《汉书补注》,该书旁采诸家之说,经多年穷究,使疑难不解之处得以通晓,因而至今仍受国内外史学界推崇。这些注释,对于《汉书》中的字音、字义和史实等均有详细考证,为我们阅读《汉书》提供了便利,成为今天使用《汉书》的重要工具。《汉书》在中国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也很突出。它写社会各阶层人物都以“实录”精神,平实中见生动,堪称后世传记文学的典范,例如《霍光传》、《苏武传》、《外戚传》、《朱买臣传》等。除此之外,《汉书》亦记载少数民族历史。《汉书》继承《史记》为少数民族专门立传的优良传统,运用新史料将《史记·大宛传》扩充为《西域传》,叙述了西域几十个地区和邻国的历史以补充,增补了大量汉武帝以后的史实,这些记载,均是研究亚洲有关各国历史的珍贵资料。……
作品简介:《后汉书》,“二十四史”之一,是一部记载汉朝东汉时期历史的纪传体断代史,由中国南朝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编撰。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后汉书》中分十纪、八十列传和八志(取自司马彪《续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东汉的汉光武帝建武元年(25年),下至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220年),共195年的史事。《后汉书》大部分沿袭《史记》、《汉书》的现成体例,但在成书过程中,范晔根据汉朝东汉时期一代历史的具体特点,则又有所创新,有所变动。《后汉书》结构严谨,编排有序。如八十列传,大体是按照时代的先后进行排列的。最初的三卷为两汉之际的风云人物,其后的九卷是光武时代的宗室王侯和重要将领。《后汉书》的进步性还体现在勇于暴露黑暗政治,同情和歌颂正义的行为方面,一方面揭露鱼肉人民的权贵,另一方面又表彰那些刚强正直、不畏强暴的中下层人士。例如,在《王充王符仲长统传》中,范晔详细地收录了八篇抨击时政的论文。《后汉书》自有其特点。从体例上看,与《史记》和《汉书》相比,有一些改进。在本纪方面,它不同于《汉书》的一帝一纪,而是援引《史记·秦始皇本纪》附二世胡亥和秦王子婴的先例,在《和帝纪》(和帝刘肇)后附殇帝(殇帝刘隆),《顺帝纪》(顺帝刘保)后附冲、质二帝。这既节省了篇幅,又不遗漏史实,一举而两得。在皇后方面,改变了《史记》与《汉书》将皇后列入《外戚传》(吕后除外)的写法,为皇后写了本纪。这样改动,符合东汉六个皇后临朝称制的史实。在列传方面,《后汉书》除了因袭《史记》、《汉书》的列传外,还新增了党锢、宦者、文苑、独行、方术、逸民和列女七种列传。……
作品简介:《三国志》,二十四史之一,是由晋朝西晋时期史学家陈寿所著,记载中国三国时期的纪传体史书,是二十四史中评价最高的“前四史”之一。三国志最早以《魏书》《蜀书》《吴书》三书单独流传。为了避免曹魏的《魏书》与南北朝时期北魏的《魏书》相互混淆,北宋王朝在咸平六年(1003年)将三书合为一书,最终成书。因此《三国志》是三国分立时期结束后文化重新整合的产物。此书完整地记叙了自汉末至晋初近百年间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全貌。《三国志》也是二十四史中最为特殊的一部,因为其过于简略,没有记载王侯、百官世系的“表”,也没有记载经济、地理、职官、礼乐、律历等的“志”,不符合《史记》和《汉书》所确立下来的一般正史的规范。《三国志》全书共六十五卷,《魏书》三十卷,《蜀书》十五卷,《吴书》二十卷。《三国志》名:为志其实无志。魏志有本纪,列传,蜀,吴二志只有列传,陈寿是晋朝朝臣,晋承魏而得天下,所以《三国志》尊魏为正统。《三国志》为曹操、曹丕、曹叡分别写了武帝纪 、文帝纪、明帝纪;而《蜀书》则记刘备为先主传、刘禅为后主传;孙权称吴主传,记孙亮、孙休、孙皓为三嗣主传,均只有传,没有纪。从篇幅来看,《魏书》约占全书的二分之一,《吴书》约占三分之一,《蜀书》约占将近六分之一,这可能与史料的多少有关。在陈寿撰《三国志》以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魏、吴的史作,如王沈的《魏书》、鱼豢的《魏略》、韦昭的《吴书》等,可供陈寿参考取材。但蜀汉不设有史官,仅有陈寿在蜀为官收集,这造成了蜀汉史料的缺乏。《三国志》取材精审,作者对史实经过认真的考订、慎重的选择。这虽使《三国志》拥有文辞简约的特点,但也造成关键人物记载史料不足的缺点。《三国志》主要善于叙事,文笔也简洁,剪裁得当,当时就受到赞许。与陈寿同时的夏侯湛写作《魏书》,看到《三国志》也倍加赞赏,认为没有另写新史的必要,竟毁弃了自己本来的著作。后人更是推崇备至,认为在记载三国历史的史书中,独有陈寿的《三国志》可以同《史记》、《汉书》等相媲美。因此,其他各家的三国史相继泯灭无闻,只有《三国志》还一直流传到现今。陈寿所著的《三国志》,与前三史一样,也是私人修史。他死后,尚书郎范頵上表说:“陈寿作《三国志》,辞多劝诫,朋乎得失,有益风化,虽文艳不若相如,而质直过之,愿垂采录。”由此可见,《三国志》书成之后,就受到了当时人们的好评和称赞。陈寿叙事简略,三书很少重复,记事翔实。在材料的取舍上也十分严慎,为历代史学家所重视。史学界把《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视为纪传体史学名著。《三国志》对汉魏关系有所隐讳,但措词微而不诬,并于别处透露出来一些真实情况。如建安元年(196年)汉献帝迁都许昌,本是曹操企图挟天子以令诸侯的不臣之举。陈寿在这里不用明文写曹操的政治企图,这是隐讳。但写迁都而不称天子,却写“董昭等劝太祖都许”,提到了这样的细节,迁都许昌曹操并不是完全没有参与,这就是微词了。《三国志》行文简明。它常用简洁的笔墨,写出传神的人物。《先主传》记曹操与刘备论英雄,当曹操说出“今天下英雄,唯使君与操耳。本初之徒不足数也”之时,“先主方食,失匕箸”的记载使刘备韬晦的心情,跃然纸上。《周瑜鲁肃吕蒙传》记载的曹操听到刘备占据了荆州之时,“方作书,落笔于地”的情态,生动地烘托出刘备在曹操心目中和当时局势中的地位。书中写名士的风雅、谋士的方略、武将的威猛,大多着墨不多,却栩栩如生,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为后世所称赞,也为我们如今对历史的研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史料。习凿齿《汉晋春秋》以蜀汉为正统,与陈寿的《三国志》以曹魏为正统形成对比……
作品简介:《晋书》是中国的《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房玄龄等人合著,作者共二十一人。该书记载的历史上起于东汉末年司马懿早年,下至东晋恭帝元熙二年(420年)刘裕废晋帝自立,以宋代晋。《晋书》同时还以“载记”形式,记述了十六国政权的状况。原有叙例、目录各一卷,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记三十卷,共一百三十二卷。《二十四史》中的《晋书》是唐朝时期编写,晚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齐书》、《宋书》等,但唐朝之前已经存在几部不同版本的晋书了。唐修《晋书》,一百三十卷,包括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纪三十卷,后来叙例、目录失传,原有一百三十二卷。《晋书》作者共二十一人。监修三人: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天文、律历、五行等三志的作者:李淳风。《晋书》采用世家之体而取载记之名,用高于列传的规格完整记述了各族政权在中原割据兴灭的始末,给各割据政权以适当的历史地位,较好解决了中原皇朝与各族政权并载一史的难题,这一作法大得历代史家赞赏。载记中对十六国政权只称“僭伪”,不辨华夷,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大一统思想,这更是我们今天阅读《晋书》时要特别注意的。晋代史事错综复杂,比两汉史都要难写一些,《晋书》用四种体裁相互配合,较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它的类目比较齐全,反映的社会典章制度内容比较全面。《食货志》和《刑法志》叙事包罗东汉,可补《后汉书》之不足。《地理志》对研究魏晋之际行政区划变更,州县制的变迁,都很有作用。《晋书》十志,多出于学有所长的专家之手,内容比较精当。《天文志》、《律历志》、《五行志》为著名科学家李淳风所修,一直为世所称,其中《天文》、《律历》二志尤为精审。《天文志》记载了汉魏以来天文学的三大流派;盖天说、宣夜说和浑天说,并对浑天说作了肯定;《晋书》·一百三十卷(内府刊本):唐房乔等奉敕撰。刘知几《史通·外篇》谓贞观中诏,前后《晋史》十八家,未能尽善,敕史官更加纂撰。自是,言《晋史》者皆弃其旧本,竞从新撰。……
作品简介:《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一部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南朝梁沈约撰,含本纪十卷、志三十卷、列传六十卷,共一百卷。今本个别列传有残缺,有纪、传、志而无表,成书草率,叙事又多忌讳,但保存史料较多。少数列传是后人用唐高峻《小史》、《南史》所补。八志原排在列传之后,后人移于本纪、列传之间,并把律历志中律与历两部分分割开。《宋书》收录当时的诏令奏议、书札、文章等各种文献较多,保存了原始史料,有利于后代的研究。《宋书》篇幅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很注意为豪门士族立传。宋是继东晋以后在南方建立的封建王朝。大明六年(公元462年),徐爰领著作郎,他参照前人旧稿,编成“国史”,上自东晋义熙元年(公元405年)刘裕实际掌权开始,下讫大明时止。《隋书·经籍志》著录徐爰宋书六十五卷,可见他的书曾和沈约宋书并行,现在《太平御览》等类书中,还保存了徐爰宋书的残篇零段。但徐爰不久为宋朝所斥退,宋朝“国史”的修撰也就停了下来。《宋书》列传名录有姓名者,凡二百三十余人。宋书在长期流传过程中,有不少散失,到北宋时,竟有漏脱数页或全卷的。据北宋末年人晃说之所说;“沈约宋书一百卷,嘉祐末诏馆阁校讐,始列学官。尚多残脱骈舛,或杂以李延寿南史。”(高山集卷十二读宋书)据前人的考订和我们整理过程中所考查到的,宋书卷四少帝纪有阙页,为后人所补。卷四十六除到彦之传阙而未补外,其余都是后人用南史等书补足。卷六十二张敷传和卷五十九张畅传,补阙者没有通检全书,把南史张邵传后的张敷、张畅附传也一起钞录进去。这样就出现了宋书有两篇张敷传和两篇张畅传的情况。卷七十六朱脩之宗悫王玄谟传,原卷也有阙失,由后人采南史等书补入。这些记载虽然是极不充分,而且还是经过严重歪曲的,但终究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当时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线索。此外,宋书的谢灵运传及传末的史论,谈到了魏晋以来文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沈约自己关于诗歌声律的主张,是研究六朝文学批评史的重要资料。夷蛮传对于南朝前期我国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友好交往,也作了适当的叙述。在宋书八志中,有些志是比较可取的,如《宋书·律历志》收了杨伟的景初历全文,以及何承天的元嘉历、祖冲之的大明历全文,这几种历法都是能够反映当时自然科学水平的著作。《宋书·乐志》保存了许多汉魏乐府诗篇。州郡志对南方地区自三国以来的地理沿革,以及东晋以来的侨置州郡分布情况,讲得比较详细。而且在每个州郡名下,都记载着户口数。这些户口数固然不尽准确可信,但多少使人得知当时南方人口分布的一个大概轮廓。……
作品简介:《南齐书》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南朝皇族梁萧子显所撰的历史书,全书六十卷,现存五十九卷。书中记述了南朝萧齐王朝自齐高帝建元元年(公元479年)至齐和帝中兴二年(公元502年),共二十三年史事,是现存关于南齐最早的纪传体断代史。萧子显还著有后汉书一百卷、贵俭传三十卷、文集二十卷,都没有流传下来。《南齐书》同《宋书》一样,都宣扬神秘的思想、佛法的深远,又都过分讲究华丽的辞藻,这是它们的缺点,也是那个时代留下的印记。《南齐书》文字比较简洁,文笔流畅,叙事完备。列传的撰写,继承了班固《汉书》的类叙法,又借鉴沈约《宋书》的代叙法,能于一传中列述较多人物,避免人各一传不胜其繁的弊病。又书中各志及类传,除少数外,大都写有序文,借以概括全篇内容,提示写作主旨。从《后汉纪》、《宋书》到《南齐书》对佛教宣传的不断升格,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佛教势力从魏晋到南朝不断发展,并取得国教地位的历史过程。佛教势力的扩展,真切反映了统治者自身的腐朽和没落。与《宋书》一样,《南齐书》中也存在着大量歪曲史实之处。萧子显是南齐宗室,他在为其祖父写的《高帝本纪》和为父亲萧嶷写的《豫章文献王传》中,都极力进行褒美虚夸,文中不惜使用上万字的篇幅,极尽铺陈夸张之能事,百般夸饰其功绩,而对篡权夺位之类丑行,则千方百计曲笔讳饰,淹没其迹。对于其他人物,书中也经常按当时的利害得失,决定对其的取舍与夺。史德的亏缺影响了《南齐书》的撰著质量。《南齐书》的论赞在形式上模仿范晔的《后汉书》,在思想见识上,则相差甚远。当然萧子显作为一个史学家,对于历史和现实问题,还是有一些独到看法的,这在《南齐书》的论赞中有所反映。他对东昏侯萧宝卷推行暴政、恣意杀戮和奢侈淫欲,导致南齐政权灭亡的历史教训,在《东昏侯本纪》的论赞中做了很好的总结:“史臣曰:‘……东昏侯亡德横流,道归拯乱,躬当剪戮,实启太平。……’赞曰:‘东昏慢道,匹癸方辛。乃隳典则,乃弃彝伦,玩习兵火,终用焚身。’”对于帝王之子从小养尊处优、脱离社会,造成孤陋寡闻、无德无能的严重后果,他也有很清楚的认识,并在书中作了较好的分析,这些对于统治阶层应是有所教益的。……
作品简介:《梁书》是二十四史之一,是唐初姚察、姚思廉撰纪传体史书。包含本纪六卷、列传五十卷,无表、无志。它主要记述了南朝萧齐末年的政治和萧梁皇朝(502—557年)五十余年的史事。其中有二十六卷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这些卷是出于姚察之手,这几乎占了《梁书》的半数。姚思廉撰《梁书》,除了继承他父亲的遗稿以外,还参考、吸取了梁、陈、隋历朝史家编撰梁史的成果。该书特点之一为引用文以外的部份不以当时流行的骈体文,而以散文书写。《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梁书》在思想上值得称道之处不多,但它在对历史变化的看法上,阐发了一些可取的观点。姚氏父子都是历经数朝的史学家,梁、陈以至隋、唐之际历史的盛衰兴替、风云变化,促使他们进行认真的思考。书中阐述出的人事对于历史变化起着重要作用的观点,当是他们思考的结果。书中对于政权兴起的解释,虽然使用了一些天意、历数等陈腐的词汇,但把落脚点还是放在了人事与人谋上。《梁书》中的《处士传》,全不同于《后汉书》的《逸民传》,传中所记除了有名的道士,就是奉持佛法的居士。这一方面反映了正宗史学的时代特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姚氏父子的思想情趣。《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在这方面,姚察的见解比姚思廉更凝重、更具有历史的纵深感。如卷三十五后论,是通过齐、梁两朝在对待“前代宗枝”上的不同态度的比较,说明这是一个关系到全局的问题。《梁书》还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海南诸国”的情况,这是它超出以前史书的地方。《梁书》类传中还新增《止足传》,这可能是受到许亨、许善心父子所撰《梁书·止足传》的启发而设立的。《梁书》对当时的门阀制度、崇尚佛教等社会特点,也有突出的记载。《梁书》在记事记人方面,常常有一些时间差误、前后矛盾的地方。如《江苹传》称何敬容掌选,序用多非其人,而《何敬容传》则称其“铨序明审,号为称职”。这些互相抵牾的记载,使人莫衷一是,无所适从。《梁书》在笔法上也存在着曲笔增美讳恶的弊病。对于篡代之际大动干戈的血淋淋事实,书中很少如实反映。对于一些权贵歪曲史实大加吹捧的地方也相当多,与《南史》相比较,《梁书》的这个缺点显得更突出一些。……
作品简介:《陈书》是二十四史之一,唐代姚思廉所著,是南朝陈的纪传体断代史著作,记载自陈武帝陈霸先即位至陈后主陈叔宝亡国前后三十三年间的史实。共三十六卷,其中本纪六卷,列传三十卷,无表志。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陈朝封建政权只存在了三十三年,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没有特别的建树,或许与此有关。《陈书》内容比不上《梁书》那样充实,本纪和列传都过于简略。《陈书》的史料来源除陈朝的国史和姚氏父子所编旧稿外,还有陈《永定起居注》八卷,《天嘉起居注》二十三卷,《天康光大起居注》十卷,《太建起居注》五十六卷,《至德起居注》四卷等历史材料和他人撰写的史书。从《陈书》中,我们只见到有两卷本纪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姚察在陈史撰述方面遗留给姚思廉的旧稿比梁史少得多。姚思廉撰《陈书》,主要是参考了陈朝史官陆琼、顾野王、傅縡等人有关陈史的撰述。《陈书》在内容上和文字上都赶不上《梁书》,这一方面反映了姚氏父子在史学功力上的差距;另一方面也多少反映出陈朝时期各方面状况的江河日下。北宋人说:陈朝的特点就是苟且偷安,它没有什么“风化之美”“制治之法”可以为后世效仿的。这话说得大致是不错的。但是,《陈书》所记载的历史内容,有些还是有意义的。唐朝的魏徵、宋朝的曾巩、清朝的赵翼都认为;《陈书》在记述陈朝“其始之所以兴”“其终之所以亡”方面,尤其是在揭示陈武帝的“度量恢廓,知人善任”和陈后主的“躭荒为长夜之饮,嬖宠同艳妻之孽”方面,还是有它的历史价值的。要注意到魏徵为《梁书》《陈书》所撰写的总论。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时,房玄龄和魏徵为总监修,而诸史总论都出于魏徵之手。《梁书》总论在卷六《帝纪》之末;《陈书》总论也在卷六《帝纪》之末,此外在卷七《皇后传》之末,他对陈后主、张贵妃等人腐朽生活还作了史实上的补充,间或也有议论。阅读魏徵写的总论,可以作为从宏观方面把握和分析梁、陈二代历史的参考。……
作品简介:《魏书》是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题材,是北朝北齐人魏收所著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书,《魏书》中记载了公元4世纪末至6世纪中叶北魏王朝的历史。《魏书》共124卷,其中本纪12卷,列传92卷,志20卷。因有些本纪、列传和志篇幅过长,又分为上、下,或上、中、下3卷,实共131卷。《魏书》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也是它的重要性之所在,即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正史”中第一部专记少数民族政权史事的著作。自《史记》、《汉书》开始,历代“正史”中都有少数民族历史记载的专篇。十六国时,出现了许多记述各个割据政权史事的专书,可惜大部分都失传了。研读《魏书》,对于认识我国历史是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这一客观事实,必定会有很大的收获。《魏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作者在反映时代特点方面的自觉性。除了它的列传具有比《宋书》更突出的家传色彩以外,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志。《魏书》的志,新增《官氏志》、《释老志》两篇。此志乃魏书首创,首次有史书记载佛道两教的流传及变革,尤其对于记载佛教发展十分详实,可看作是一部中国佛教简史。魏书首辟专篇记录宗教,是其在历史上的功劳。历史上有不少人批评《魏书》,仅刘知几《史通》一书,批评魏收及其《魏书》的地方,就有数十处之多。但历史上也是有人肯定它的。唐初,许多史家认为《魏书》“已为详备”;李延寿更是称赞它“追踪班、马,婉而有则,繁而不芜,持论序言,钩沉致远”。隋唐时期,重撰魏史者甚多,但千载而下,诸家尽亡,《魏书》独存,说明它是经得起历史的选择的。……
作品简介:《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唐朝史学家李百药撰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该作品共50卷,纪8卷,列传42卷。作品记载上起北魏分裂前十年左右,接续北魏分裂、东魏立国、北齐取代东魏,下迄北齐亡国,前后五十余年史实,而以记载北齐历史为主。《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李百药撰。它虽以记载北朝北齐的历史为主,但实际上记述了从高欢起兵到北齐灭亡前后约八十年的历史,集中反映了东魏、北齐王朝的盛衰兴亡。到南宋时,五十卷的《北齐书》仅剩一卷帝纪、十六卷列传是李百药的原文;其余各卷,都是后人根据唐代史家李延寿所撰《北史》抄补修成的。《北齐书》成书时原名《齐书》,为区别于南朝梁萧子显所撰的《齐书》,始改称为《北齐书》,而称后者为《南齐书》。《北齐书》共有五十卷,其中本纪八卷和列传四十二卷。《北齐书》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经历了三个朝代(北齐、隋、唐)、共六十多年时间。《北齐书》成书前李百药先后于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和三年(公元629年)两次奉诏继续完成父撰《齐书》遗稿,并参考了隋朝史家王劭所撰编年体《齐志》。……
作品简介:《周书》,中国历代正史之一,记载了周书四卷为天像地之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由唐朝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成书于贞观十年。共50卷,本纪8卷、列传42卷。《周书》,唐代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令狐德棻与岑文本、崔仁师负责撰北周史,成书于贞观十年(636年)。《周书》共五十卷,本纪八卷、列传四十二卷,而史论多出于岑文本之手。贞观十年与《北齐书》《梁书》《陈书》《隋书》同时进呈皇家。本书记载了北朝宇文氏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文笔简洁爽劲,清代史家赵翼说它“叙事繁简得宜,文笔亦极简劲”。《周书》不只是记述西魏及北周皇朝的史事,内容兼顾了同时代的东魏、北齐、梁与陈等四朝的重大史事,对于帝位更迭、重大动乱,皆详加载明,反映了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及纷繁的历史事件。……
作品简介:《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唐代魏征主编的纪传体史书。全书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纪五卷,列传五十卷,志三十卷。《隋书》由多人共同编撰,分为两阶段成书,从草创到全部修完共历时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陈、北齐、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议。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编修,但数年过后,仍未成书。贞观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征「总知其务」,并主编此书。《隋书》的作者都是饱学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隋书》是现存最早的隋史专著,也是《二十五史》中修史水平较高的史籍之一。《隋书》志包括梁陈齐周隋五朝制度,分段叙述。《隋书》弘扬秉笔直书的优良史学传统,品评人物较少阿附隐讳。主编魏征刚正不阿,他主持编写的纪传,较少曲笔,不为尊者讳。《隋书》保存了大量政治、经济以及科技文化资料。其中十志记载梁、陈、北齐、北周和隋五朝的典章制度,有些部分甚至追溯到汉魏。关于《隋书》的作者,一直搞得很乱,《旧唐书》记载“魏徽等撰”。而刘知几《史通》则说颜师古、孔颖达等和于志宁、李淳风诸人共同撰成。还有题为长孙无忌撰述的。这是因为参加《隋书》撰述的人很多,几乎集中了当时大部分有名之士;开始以魏徵为其主编,后来魏徵死了,又由长孙无忌续为主编,完成未完成的部分。《隋书》保存了南北朝以来大量的典章制度为后人研究隋代以及前几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礼仪、音乐、律历、天文、五行、食货、刑法、百官、地理、经籍等十志。叙述了自汉至隋凡六百年中国书籍之存亡、学术之演变,是对中国古代书籍和学术史的第二次总结,也是对中国学术文化史的一大贡献。《隋书·经籍志》还有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中国以后的四部图书分类奠定了基础。为后世遵用达一千余年。《隋书》十志虽成于众手,但作者都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因此它的内容丰富、充实。在正史书志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隋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书贯串了以史为鉴的思想。主编魏徵在给唐太宗上书时曾经说过,“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臣愿当今之动静。以隋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惟其想到以史为鉴,所以对隋是如何灭亡的,对隋君臣上下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可谓有淋漓尽致的描写和入木三分的揭露。比如对隋炀帝大兴土木、三游江都,都有翔实的叙写。又因为魏徵等编书者有意写出人民对隋王朝的反抗情绪,因此在《隋书》中也较多地叙述了隋末农民起义的史实,这在《炀帝纪》两卷中记载最为具体。据统计,在纪传部分的五十五卷中有二十多卷,以及在《食货志》、《五行志》里,记载了有关农民起义的情况。……
作品简介:《南史》,唐朝李延寿撰,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共八十卷,含本纪十卷,列传七十卷,上起宋武帝刘裕永初元年(420年),下迄陈后主陈叔宝祯明三年(589年)。记载南朝宋、齐、梁、陈四国一百七十年史事。《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南史》没有采取编年体,而是把南朝各史的纪传汇合起来,删繁就简,以便阅读。列传中不同朝代的父子祖孙,以家族为单位合为一卷,对于了解门阀制度盛行的南北朝社会,有一定的方便。《南史》中也有沈约《宋书》、萧子显《南齐书》等书中所未载的材料。虽然记载细微琐事较多,而且杂以神怪迷信,但也不乏有意义的史料。《宋书》未立文学传,《南史》以因袭为主,因而文学传不包括宋而从南齐丘灵鞠开始。这说明李延寿撰写《南史》《北史》的体制是汇集正史的纪传,因而拘泥于原书,没有达到李大师横则沟通南北,纵则贯串几代,综合成为新著的意图。《新唐书》李延寿传的评语说,“其书颇有条理,删落酿辞,过本书远甚”,是不恰当的。《南史》文字简明,事增文省,在史学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不足处在于作者突出门阀士族地位,过多采用家传形式。例如将不同朝代的一族一姓人物不分年代,集中于一篇中叙述,实际成为大族族谱。……
作品简介:《北史》二十四史之一。是汇合并删节记载北朝历史的《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而编成的纪传体史书。魏本纪五卷、齐本纪三卷、周本纪二卷、隋本纪二卷、列传八十八卷,共一百卷。记述从北魏登国元年(386(丙戌年))到隋义宁二年(618)的历史。《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北史》主要在魏、齐、周、隋四书基础上删订改编而成,但也参考了当时所见各种杂史,增补了不少材料。总的来看,《北史》虽有内容偶呈芜杂之弊,但毕竟体例完整、材料充实、文字简练,在后代颇受重视,以致魏、齐、周三书唐以后皆残缺不完,后人又多取《北史》加以补足。作为研究北朝历史的资料,《北史》与魏、齐、周、隋四书有互相补充的作用,不可偏废。《南史》《北史》的作者李延寿撰写这两部书,本是为了“追终先志”,继承父亲李大师未竟的事业。《南史》《北史》主要取材于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八书。李延寿撰写“二史”的方法是对“八书”进行“抄录”和“连缀”,并“鸠聚遗逸,以广异闻”,“除其冗长,捃其菁华”。这是一个改写、补充和删节的过程,并非一般的抄录可比。不过,李大师原来是打算“编年以备南北”,而李延寿却以纪传体撰成《南史》《北史》,这是后者在“追终先志”过程中的一个变化,无碍于他们共同的目的和旨趣。了解了上面这些基本情况,对于怎样读《南史》《北史》的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在二十五史中,《史记》是完全意义上的通史,而《南史》是通宋、齐、梁、陈四个皇朝的历史,《北史》是通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六个皇朝的历史,它们分别把南朝和北朝(包括隋朝)看作一个大的历史阶段,故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通史。李延寿说,他撰《南史》《北史》,是“以拟司马迁《史记》”,当然不只是指采用纪传体而言,也包含了“通”的思想和要求。正因为如此,唐代史学评论家刘知几在讲到《南史》《北史》时,把它们都归于“《史记》之流”。这说明前人就很重视《南史》《北史》在“通”的方面的特点。《南史》《北史》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以至于糟粕。如在歌颂帝王将相方面,在诬蔑人民起义方面,在宣扬祥瑞灾异、神怪荒诞之说方面,散布了许多封建主义思想和唯心主义历史观点。不仅“二史”如此,“八书”也如此,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尽相同罢了。这是我们在阅读“八书”、“二史”时不能不注意的。……
作品简介:《旧唐书》属于史类文学作品,成书于后晋开运二年(945年),共200卷,包括《本纪》20卷、《志》30卷、《列传》150卷。作品原名《唐书》,宋祁、欧阳修等所编著《新唐书》问世后,才改称《旧唐书》。《旧唐书》的修撰离唐朝灭亡时间不远,资料来源比较丰富。署名后晋刘昫等撰,实为后晋赵莹主持编修。被列为“二十四史”之一。《旧唐书》仅流传了一百年左右,就遭到了厄运。从宋仁宗庆历年间起,北宋朝廷认为《旧唐书》芜杂不精,另命宋祁和欧阳修编撰唐书。这部唐书在1060年(宋仁宗嘉祐五年)写成,开始“布书于天下”,从此,署名刘昫所编的唐书遂不再流传。直至明朝嘉靖十七年(1538年),浙江余姚人闻人诠在苏州征借到当地人士所藏《旧唐书》,请苏州府学训导沈桐在苏州府学里对书稿作校对并开版印刷(工作到一半时,闻人诠离开苏州,但此事在多方支持下继续进行),经历了四百七十八年坎坷命运的刘昫唐书,才又得到重新刊行。后人为区别这两种唐书,把后晋刘昫所著称为《旧唐书》,而将宋祁等后修的唐书命名为《新唐书》。 在北宋编撰的《新唐书》问世以后,《唐书》始有新旧之分。《新唐书》通行,该书受到冷遇。南宋初年刻印之后久无印本。明代中叶,有人在吴中张、王两家分别获得宋版《唐书》的列传和纪志。因为《新唐书》的作者宋祁、欧阳修,都是文坛大家,后人一般也都沿袭他们的看法,对《旧唐书》贬责颇多。的确,它本身有不少缺点。但平心而论,应当说《旧唐书》在如实保存史料方面,有着它巨大的功劳。这一点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尽管《旧唐书》存在着缺陷,但其同时也具有了不可抹杀的价值。它保存了丰富的史料,记事比较详细,便于读者了解历史事件的过程和具体情况,因而受到重视。比如对唐顺宗朝王叔文集团当政时期的政治改革措施记载比较具体。唐穆宗以后的本纪,虽然内容芜杂,但也记载了不少有价值的史料,如在《懿宗本纪》、《僖宗本纪》里较详细地记载了宠勋起义、黄巢起义的情况。昭宗、哀帝本纪则较详细地记载了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情况。因为《旧唐书》记事详细明确,所以司马光着《资治通鉴》的《唐纪》部分,大抵采用《旧唐书》。《旧唐书》还保存了不少很有价值的文章。如《吕才传》、《卢藏用传》分别登载了两人反迷信的重要文章;《贾耽传》登载了他进奏所编地理图志的表奏。这些都是中国思想史和地理学史的重要文献。《旧唐书》记述唐代少数民族以及外国的情况,超过以前各史,保存了唐代民族政策与对外关系的史料。《新唐书》修成后,《旧唐书》就不再传世。直到明朝嘉靖年间,闻人诠多方搜求,重新刊刻,才又流行于世。到清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时,才正式把新旧唐书并列于正史。在《旧唐书》完成一个世纪后的北宋仁宗年间,又修了一部唐史,就是《新唐书》。……
作品简介:《新唐书》是北宋时期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的一部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属“二十四史”之一。全书共有225卷,其中包括本纪10卷,志50卷,表15卷,列传150卷。《新唐书》前后修史历经17年,于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完成。《新唐书》在体例上第一次写出了《兵志》《选举志》,系统论述唐代府兵等军事制度和科举制度。这是我国正史体裁史书的一大开创,为以后《宋史》等所沿袭。由于《新唐书》历宋、元、明至清初一直占有正统地位,一般人只读《新唐书》而不读《旧唐书》,所以《新唐书》宋以来的版本远多于《旧唐书》。《新唐书》比起《旧唐书》来,确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因为宋代大体上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为了总结唐代的典章制度供宋王朝参考,《新唐书》对〈志〉特别重视,新增了《旧唐书》所没有的《仪卫志》、《选举志》和《兵志》。其中《兵志》是《新唐书》的首创。《选举志》与《兵志》系统地整理了唐朝科举制度和兵制的演变资料。……
作品简介:《旧五代史》,“二十四史”之一。成书于北宋,原名是《五代史》,也称《梁唐晋汉周书》。是由宋太祖诏令编纂的官修史书。薛居正监修,卢多逊、扈蒙、张澹、刘兼、李穆、李九龄等同修。书中可参考的史料相当齐备,五代各朝均有实录。从公元907年朱温代唐称帝到公元960年北宋王朝建立,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五代王朝,中原以外存在过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后蜀、南平、北汉等十个小国,周边地区还有契丹、吐蕃、渤海、党项、南诏、于阗、东丹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习惯上称之为“五代十国”。《旧五代史》记载的就是这段历史。《旧五代史》五代各自为书。共一百五十卷,纪六十一,志十二传七十七。按五代断代为书,梁书、唐书、晋书、汉书、周书各十余卷至五十卷不等。各代的《书》是断代史,《志》则是五代典章制度的通史,《杂传》则记述包括十国在内的各割据政权的情况。这种编写体例使全书以中原王朝的兴亡为主线,以十国的兴亡和周边民族的起伏为副线,叙述条理清晰,较好地展现了这段历史的面貌。对于南方和北汉十国以及周围少数民族政权如契丹、吐蕃等,则以《世袭列传》、《僭伪列传》、《外国列传》来概括。因此这部书虽名为五代史,实为当时整个五代十国时期各民族的一部断代史。《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论说:“其时秉笔之臣,尚多逮事五代,见闻较近,纪、传皆首尾完具,可以征信。”因此,宋初《旧五代史》编成后,受到文人和史家的重视。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以及后来胡三省撰《通鉴注》”,皆从中取材甚多;北宋文坛名家沈括、洪迈等人的著作也多加援引。又因为此书修于北宋太祖开宝六年,此时南方诸国尚存,许多编者对南方史事更为熟悉,因而更多地编进了有关十国的第一手资料。直到明清之际,史家吴任臣撰《十国春秋》时,还有记载说他曾向当时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借过《旧五代史》,这足证在《旧五代史》里包含着许多南方十国的可贵的资料。《旧五代史》也有不少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成书太快,因而来不及对史料加以慎重的鉴别,有的照抄五代时期的实录,以至把当时人明显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歪曲史实和溢美人物的不实之辞录入书中。如对后唐的权臣张全义,传中就大肆赞美他的治洛(阳)的功勋,而讳言其大量丑行。而这些丑闻在后来宋人王禹偁写的《五代史阙文》中揭露甚多。正由于这样,赵翼的《廿二史札记》对《旧五代史》指责很多,专门写了“薛史书法回护处”和“薛史失检处”两个专题,举了好些例证说明薛史的不实。但是从史料角度说,“薛史”为后人保存了大量原始资料,这毕竟是它的功劳。尤其经过长期南北分裂混乱,许多五代时期的“实录”和其它第一手材料大部散佚,因而这部近乎“实录”压缩本的史书,价值就更高了。……
作品简介:《新五代史》是宋欧阳修撰纪传体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原名《五代史记》,后世为区别于薛居正等官修的五代史,称为新五代史。全书共七十四卷,本纪十二卷、列传四十五卷、考三卷、世家及年谱十一卷、四夷附录三卷。记载了自后梁开平元年(907年)至后周显德七年(960年)共五十三年的历史。《新五代史》撰写时,增加了《旧五代史》所未能见到的史料,如《五代会要》、《五代史补》等,因此内容更加翔实。但《新五代史》对旧“志”部分大加繁削,则不足为训,故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新五代史》是唐宋以后唯一的一部私修正史,在中国史学史尤其是唐宋以后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欧阳修文采更是引人入胜,可由于提倡“春秋笔法”,近人褒贬不一。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在欧阳修去世一个月后,下诏命他的家人奏上。然后藏进国家图书馆。到金章宗时候,这本新的五代史才逐渐代替了《旧五代史》。一般史书的“志”,《新五代史》称作“考”,仅有《司天考》、《职方考》,分别相当于《旧五代史》的《天文志》、《郡县志》。作者认为五代是个名分纲常颠倒的乱世,其典章制度一无可取,所以将《旧五代史》的“志”删除。这也是为了体现以“礼”修史的原则。就整体而论,《新五代史》的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这是欧阳修在删繁就简时,将不少具体资料也一同削去所造成的。至于他对旧“志”部分的大事砍削,人为造成史料空白,更是不足为训。但《新五代史》后出,采用了实录以外的笔记、小说等多种材料,在删削的同时也新增了一些史料。欧阳修是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古文运动的领袖,其文学成就为世所公认。欧阳修杰出的文学才能在《新五代史》中有很好的体现。《新五代史》在二十四史中文笔可谓出类拔萃,全书显出平易通畅、简洁有力的风格和笔削润饰功力的深厚,可与《史记》相媲美,其中的《伶官传序》、《宦者传论》亦为后代所传诵,做到了文史的有机结合。……
作品简介:《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宋史》最早为至正刊本,次为成化朱英重刊本。《宋史》中《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四百九十六卷,是中国二十四史中最庞大的一部史书。《宋史》卷帙浩繁,共两千多人的列传,比《旧唐书》列传多出一倍,《周三臣传》将韩通、李筠、李重进同列,横跨五代至宋初,弥补过去新旧五代史之不足。根据宋朝的情况,《宋史》还有《奸臣》四卷、《叛臣》三卷,为蔡京、黄潜善、秦桧、张邦昌、刘豫等所作的传记;另有《道学》四卷,为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朱熹等道学人物所作的传记。……
作品简介:《辽史》为元脱脱等人所撰之纪传体史书,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元至正三年(1343年)四月开始修撰,翌年三月成书。脱脱为都总裁,铁木儿塔识、贺惟一、张起岩、欧阳玄、揭傒斯、吕思诚为总裁官,廉惠山海牙等为修史官。元修《辽史》共116卷,包括本纪30卷,志32卷,表8卷,列传45卷,以及国语解1卷。记载上自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下至辽天祚帝耶律延禧的辽朝历史(907年~1125年),兼及耶律大石所建立之西辽历史(1124年~1218年)。元代《辽史》的编写是从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开始的。直至元顺帝至正三年三月(1343年),在右丞相脱脱、平章也先帖木儿、铁睦尔达世、右丞太平、参议长仙、郎中孛里不花、员外郎老老等人的奏请下,诏修辽、金、宋三史,在君臣同心、而且由脱脱裁定三史各为正统、从而彻底解决正统、义例问题的前提下,《辽史》才最后纂修成功。当时以脱脱为辽、金、宋三史都总裁官。《辽史》的缺陷虽多,但毕竟还是现存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了辽朝历史事实的著作,其珍贵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辽史》保存了许多由耶律俨的《辽实录》和陈大任的《辽史》二书所记载的许多材料,因而其史料价值还是比较高的。由于耶律俨《辽实录》和陈大任《辽史》都已失传,元修辽史成了现存的一部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辽的官修史书。它提供了一些研究当时阶级斗争、生产斗争、民族关系等问题的材料。后人对《辽史》的增补、校注,有清朝厉鹗著的《辽史拾遗》二十四卷,搜集各类书籍三百余种,对《辽史》加以补充校订,很有参考价值。此外还有清朝杨复去著的《辽史拾遗补》五卷,对《辽史》进一步作了补充。在《辽史》出现后的约300年间,此书及辽朝史没有引起史家的多大重视。有明一代,仅有杨循吉撰《辽小史》1卷。到了清代,情况有所变化,陆续有关于《辽史》补正、考订之类撰述问世。……
作品简介:《金史》是二十四史之一,记载了金朝的始末。撰成于元代,全书一百三十五卷,其中本纪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传七十三卷,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的兴衰始末的重要史籍。《金史》是元修三史之一,最早议修于元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直到元顺帝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才决定“各与正统”,《辽》、《金》、《宋》三史分别撰修。翌年(1344年)十一月,《金史》告成,前后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元朝脱脱等主持编修的《金史》,历代对《金史》的评价很高,是由于原有的底本比较好,及金朝注重史书的编纂工作。认为它不仅超过了《宋史》、《辽史》,也比《元史》高出一筹。在编纂体例和内容方面,便有许多超越前史的独特之处。如《金史》不但记载了金建国以后120年的历史,而且为了专门叙述金太祖先世的生平事迹,回顾了女真族建国前的历史,从而保存了女真族早期历史的珍贵材料,备受今人重视;在史料剪裁及记述方面,处理也比较得体。对重要历史事件、人物一般记载比较详细,从而反映出其历史全貌,避免了像《宋史》那样详略失当、比例失调的现象。记述历史事实也比较客观审慎,因而,真实性是比较可靠的。特别是本书的表和志,使用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金朝的典章制度比较系统、全面地记载下来。如《礼志》、《乐志》、《舆服志》、《食货志》、《选举志》、《百官志》等。《金史》以“实录”为依据,史料翔实可信。如在记述金与辽的往来和征战中,对金统治者所用的诈谋诡计等,都能如实地叙述;对金朝统治阶级的残暴、荒淫、互相倾轧,也能比较充分地揭露。当然,《金史》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的重要人物没有列传,甚至无记载。如金初建策阿骨打称帝的渤海人杨朴,是阿骨打身边重要的谋臣,金建国之初,“诸事革创,朝仪制度,皆出其手”,这样重要的人物为什么在《金史》中只字未提呢?大约不会是疏漏,而是不愿把阿骨打称帝这件开创金朝基业的事,说成是渤海人的主意。……
作品简介:《元史》,中国“二十四史”之一,记载元朝中国历史事件的一部史书。采用纪传体断代史,成书于1370年。宋濂(1310-1381)、王袆(1321-1373)遵照皇帝朱元璋的诏令,主持编修。《元史》全书210卷,包括本纪47卷、志58卷、表8卷、列传97卷。《元史》中的本纪,以记载忽必烈事迹的《世祖本纪》最为详尽,有十四卷之多,占本纪篇幅的三分之一;其次是《顺帝本纪》,有十卷之多。《元史》的志书,对元朝的典章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述,保存了大批珍贵的史料。其中以《天文》、《历志》、《地理》、《河渠》四志的史料最为珍贵。《元史》的列传有类传十四种,大多沿袭以往的史书,只有《释老》一传是《元史》的创新。《释老》是记载宗教方面的列传,从中可以了解宗教在元朝所居的地位和发展情况。类传中以《儒学》、《列女》、《孝友》、《忠义》四种所记的人物最多,说明宋以来封建的思想统治在逐步加强。《元史》列传还有个特点是,所叙述的事,都有详细的年、月、日记载,这就更增加了参考价值。《元史》的体例整齐,文字浅显,叙事明白易懂,还保留了当时的不少方言土语,这同朱元璋提倡浅显通俗的文字是分不开的。宋濂修《元史》时,遵照朱元璋的意图,强调“文词勿致于艰深,事迹务令于明白”,因此《元史》称得上是一部较好的正史。《元史》的史料来源一是实录,二是《经世大典》,三是文集碑传,四是采访。……
作品简介:《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历史。清朝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设立明史馆,纂修《明史》,因国家初创,诸事丛杂,未能全面开展。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纂修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纂修时间之久、用力之勤、记述之完善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说:“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作品简介:《史记》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太初四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为二十四史之一,最初称为《太史公书》或《太史公记》、《太史记》。太初元年(前104年),司马迁开始了《太史公书》即后来被称为《史记》的史书创作。该著作前后经历了14年,才得以完成。“史记”本是古代史书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成为“太史公书”的专称。《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其中最后一篇为自序)、十表(大事年表)、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史记》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比《淮南子》多三十九万五千余字,比《吕氏春秋》多二十八万八千余字。《史记》规模巨大,体系完备,而且对此后的纪传体史书影响很深,历朝正史皆采用这种体裁撰写。《史记》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与《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并称“史学双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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